5月23日,屏山縣發布警情續報,對工人火燒紡織廠一事做情況說明。同日,宜賓網警發布通報,對三人施以拘留、警告、訓誡等行政處罰,理由是三人編造工人被拖欠800元工資索要未果,縱火燒廠的謠言。這一通報并沒有平息洶涌的輿情,網友的質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文某800元的工資差額是否屬實?
根據警情續報,工人文某在屏山縣紡織廠3月1日入職,4月30日申請離職,5月15日辦結離職手續,也即工作了兩個半月。
至于工資,3月份工資4158元已發,離職時還有剩余工資5370元未發。
但,這數字有點對不上。
一般而言,工人每月的應發工資相差不多。如果以3月份工資參照,則文某離職時工資應該是: 4月全月工資(4158元)+5月半月工資(4158/2)=6237元。
工廠確定的離職工資5370元,跟常理計算應發工資6238元不就是相差800多元嗎!
文某離職工資為何相較于應發工資減少?是否存在800多元差額?4月份和5月份是否存在罰款、缺勤的情況?
這是通報中關于工資部分違背常理之處,也是廣大網友十分關心的情況,更是屏山縣公安局應該回答的問題。
屏山縣某紡織廠是否構成拖欠工資?
什么是拖欠工資?勞動者工資必須按時發放,只要是延時不發就構成拖欠工資?!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也就是說離職的時候不結清工資,就是拖欠工資。
警情續報提及文某5月15日辦理了離職手續,但是直至5月20日“再次聯系主管要求支付工資未果”。
這難道不構成拖欠工資嗎?
所以且不說上一個存疑的800多元的問題,事實上,屏山縣某紡織廠因為離職時未結清工資,實際上拖欠文某工資多達5370元。
警情續報是否違規披露個人隱私是否存在污名化和標簽化?
警情續報披露了文某出身、家庭、打工經歷、性格等信息。并將這些都引向了文某的犯罪動機——家境不好、輟學打工、悲觀自閉、輕生厭世,對企業產生報復心理,遂報復企業,自我了結。
文某的社會關系、人生經歷、性格等個人信息,不能為人知曉,也不愿為人知曉,應為個人隱私。且文某的個人經歷與其縱火行為之間是否有必然聯系并未調查證實,未經質證與審判,不能直接建立聯系。警情續報急于解釋犯罪動機,字里行間給公眾留下文某出身、經歷與縱火行為相關的印象,這使得與文某出身、經歷類似的群體可能成為污名化與標簽化的代價。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十條規“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但第十五條也規定,公開法律文書,應當刪除涉及公民個人隱私部分。
不知屏山縣公安局根據第十條進行公開是,有沒有根據第十五條審核一下自己的內容。
正是因為屏山縣的警情續報沒有對以上事實進行調查和考慮,才引發網友的質疑。目前來看,屏山縣公安以拖欠工資構成謠言為由處罰網絡博主,實在是站不住腳。
網友們對案件的關注多集中于同情文某的遭遇,哀嘆民生之多艱,理解文某的憤怒和決絕,感慨以弱克強的復仇劇情般爽感。
而屏山縣公安局未明確事實和法律,就以傳播謠言處罰網友,不知道是在嘲弄網友還是在嘲弄法律?
來源:郝律師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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