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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的名字,一定代表房屋的真正歸屬嗎?當出資人與登記人并非同一人,一場房產歸屬權的爭奪便可能悄然上演。今天,我們通過一則真實的借名買房糾紛案例,帶大家了解此類案件背后的法律邏輯與維權要點。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琳
被告:周婷、趙陽(周婷配偶)
親屬關系:周琳、周婷系周建國、李淑蘭之女,趙陽為周婷丈夫 。
(二)案件背景
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的一號房屋,原是周建國、李淑蘭承租的單位公房。1986 年,因單位建房安置,二老獲分一號房屋及另一套住房。1998 年房改時,因政策要求購房人戶籍需在房屋所在地,而實際居住使用房屋的周琳戶籍不符,便與戶籍在該房屋的周婷協商,以周婷名義購買一號房屋,購房款由周琳支付,房屋產權暫登記在周婷名下。此后多年,周琳一直居住、管理該房屋,并持有房產證、購房合同及付款收據原件。
然而,當周琳提出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時,周婷卻予以拒絕,堅稱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且是使用夫妻工齡購買,不存在借名買房一說。無奈之下,周琳將周婷及其丈夫趙陽訴至法院,要求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一場姐妹間的房產之爭就此拉開帷幕。
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原告周琳主張:購房時與周婷達成借名買房約定,自己實際出資購房,且一直居住使用房屋,持有相關重要憑證,房屋應歸自己所有 。
被告周婷主張: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是使用夫妻工齡購買,與周琳不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房屋產權應歸自己 。
周琳能否要求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原告周琳主張:借名買房關系成立,且房屋不存在過戶障礙,周婷應配合辦理過戶 。
被告周婷主張:房屋產權歸自己,無需配合過戶 。
證人證言能否左右案件判決?
被告周婷主張:證人證言證實房屋原屬父母,父母同意自己購買,應采信證人證言 。
原告周琳主張:證人與房屋存在利害關系,證言可信度低,且證言內容也能佐證自己出資及居住事實 。
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關系的認定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借名買房關系成立,需綜合多方面因素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法院通常會審查雙方是否存在借名合意、購房款實際支付情況、房屋實際占有使用狀況、相關憑證持有情況等。
(二)本案證據對借名買房關系的支撐
實際占有與使用:周琳自 1997 年起便居住使用一號房屋,且周婷對此予以認可,這表明周琳對房屋具有實際控制權。
重要憑證持有:周琳持有房屋產權證、買賣合同及付款收據原件,這些關鍵材料是證明其與房屋存在密切關聯的有力證據 。
出資證明:購房款由周琳實際支付,這是認定借名買房關系的重要依據之一 。
借名合意證據:周琳與周婷的通話錄音顯示,雙方就借名買房一事進行過溝通,周婷在對話中有肯定性回復且未提出異議,進一步佐證了借名合意的存在。
(三)證人證言的效力分析
雖然周婷申請的證人出庭作證,聲稱房屋原屬父母,父母同意周婷購買,但證人與房屋可能存在利益關系,其證言的可信度會受到影響。且證人證言中關于周琳出資、居住的部分內容,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周琳的主張。
(四)房屋性質與過戶可行性
一號房屋雖為央產房,但經審查不存在過戶障礙,在借名買房關系成立的前提下,周琳要求過戶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琳所提交的證據已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足以證明其與周婷之間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周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周琳辦理一號房屋的過戶手續,將房屋過戶登記至周琳名下。
案件啟示
(一)借名買房務必簽訂書面協議
為避免糾紛,借名買房時雙方應簽訂詳細的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房屋實際出資人、借名原因、過戶條件及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切勿僅依賴口頭約定,否則一旦發生爭議,將面臨舉證困難。
(二)保留完整的出資與交易憑證
實際出資人要妥善保存購房款支付憑證、銀行流水、產權證書等相關材料,這些證據是證明借名買房關系的關鍵。同時,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如水電費、物業費繳納憑證等,也應一并留存。
(三)警惕產權登記的法律風險
房屋產權實行登記制度,登記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房屋所有權人。借名買房存在諸多風險,如登記人擅自處分房屋、拒絕配合過戶等。若非必要,盡量避免借名買房;若已發生,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明確產權歸屬。
(四)親屬間財產交易更需謹慎
本案中,姐妹因房產反目,令人唏噓。親屬間的財產交易往往因礙于情面而忽視規范流程,最終引發矛盾。即便在親屬之間,涉及重大財產交易時,也應遵循法律程序,明確權利義務,以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睦。
借名買房糾紛背后,不僅是財產權益的爭奪,更關乎親情與信任。希望通過本案的分析,能幫助大家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在處理房產問題時少走彎路。如有法律疑問,歡迎隨時咨詢專業律師,獲取精準的法律建議。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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