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現場異議處理是保障招投標活動公平公正的重要環節,其法律依據與流程設計需嚴格遵循現行法律法規框架。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這一規定明確了異議提出的時效性與處理的即時性原則,要求異議必須在開標現場這一特定時空范圍內提出,且招標人需當場回應并留存書面記錄,確保異議處理過程可追溯。
在具體操作中,異議處理流程包含多個關鍵環節。首先,異議的提出需符合法定條件:異議主體應為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異議事項需與開標程序直接相關,例如對投標文件密封狀況、唱標內容準確性、開標程序合法性等問題的質疑。提出方式通常為口頭陳述,但招標人或代理機構需要求異議人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或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交加蓋電子簽章的異議書,以固化異議內容。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異議,如開標后對已確認事項再次提出異議、異議人身份不符等,招標人可當場書面告知不予受理。
招標人在收到異議后,需立即啟動處理程序。對于能夠當場核實的問題,如投標文件密封瑕疵、唱標錯誤等,招標人應會同監督人員、投標人代表共同核查,確有問題的應及時糾正并記錄;對于需要專業判斷的事項,如投標文件實質性響應程度、報價合理性等,招標人應明確告知異議人此類問題屬于評標委員會職責范圍,需在評標階段由專家評審決定,并記錄在案。處理過程中,招標人不得越權對投標文件效力作出實質性判斷,僅需如實記錄異議內容及處理意見,避免因程序違規引發后續爭議。
若異議事項復雜無法當場解決,招標人應暫停開標程序,在法定期限內(通常為收到異議之日起 3 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向異議人作出書面答復。答復內容需明確異議是否成立及處理結果,例如維持原開標結果、重新組織開標或移交行政監督部門處理等。在此期間,招標人需確保招標投標活動暫停,直至異議處理完畢。對于招標人未在規定時限內答復的,異議人可向項目監管部門申訴,由監管部門責令招標人依法處理。
異議處理的記錄與存檔是關鍵環節。招標人需制作完整的異議處理記錄,內容包括異議人信息、異議事項、調查過程、處理依據及結果等,并由異議人、招標人代表、監督人員共同簽字確認。電子招投標項目中,相關記錄需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同步留存,確保數據可追溯且不可篡改。對于涉及投訴的異議,異議人后續向監管部門投訴時,需提交異議處理記錄作為前置程序證明,否則投訴將不予受理。
整個處理過程需嚴格遵循法定時限與程序要求,既要保障投標人合法權益,又要維護招投標活動的效率與秩序。例如,異議人對答復不滿意或招標人逾期未答復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損之日起 10 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但需先完成異議前置程序。監管部門收到投訴后,將依法審查投訴材料,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展開調查,最終作出處理決定,確保異議處理的閉環管理。通過明確法律依據、規范操作流程、強化記錄管理,開標現場異議處理機制能夠有效化解爭議,為后續評標、定標工作奠定合法合規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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