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黃石,釣魚人王某被舉報后,主動投案接受調查,從他家里搜出來了錨魚竿、錨鉤等禁用漁具,并且查到他先后33次在長江錨魚并售賣。由于王某主動投案,從輕處罰,對他處以拘役5個月!
王某是黃石陽新縣人,70年后的他是一名司機,平時喜歡釣魚。
王某被收售長江江魚的陳某某辨認出來,于是王某在工作人員的勸告之下,于2023年11月15日主動投案。
當天,工作人員上門搜查,在他家發現了一套錨魚竿,4個漁輪,11個錨鉤,還有線組、鉛墜等配件。
經過陽新縣農業農村局鑒定,他的這些漁具屬于錨魚竿,并不是娛樂性釣魚的釣具,屬于禁用漁具。
而且據王某交代,他作釣的地點在陽新縣富池閘口江邊,這里是長江干流,屬于禁漁區。
王某供述,他從3月22日起,就開始使用錨魚竿釣魚。
根據王某的賣魚記錄,他從2023年4月14日起,向陳某某出售江魚,隔三差五就出去釣,有時候每天都出去釣。
陳某某一共給王某轉了2982元的漁獲款。
2024年8月9日,王某自愿買了1000元的魚苗,放到了作釣水域附近。
2024年8月14日,王某退還違法所得2895元。
2025年3月6日,王某退還違法所得87元。
隨后,發起了對王某的公訴,經過審理,考慮到王某主動增殖放流,退還違法所得,且主動投案,對他進行從輕處理,拘役5個月,緩7個月。
長江禁漁以后,娛樂性釣魚是被允許的,要求是一人一桿一線一鉤等,而使用錨魚竿、錨鉤這種禁用漁具則是違規的。
按照規定,使用這一類釣具,被視作“非法捕撈水產品”。對于釣魚人來說,使用這類禁用漁具,確實不應當!
同時要注意,娛樂性釣魚所得的漁獲,自家人吃沒問題,漁獲不能用來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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