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日期不是“分水嶺”,出資來源才是關鍵
“我婚前買的房,婚后才拿到房產證,憑什么要分給對方一半?”王某在法庭上情緒激動。2017年,他用父親支付的45萬首付款購入一套房產,2019年與李某結婚,2020年辦理產權證時登記為“單獨所有”。離婚時李某堅稱這是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最終判決:房產歸王某個人所有,李某僅獲共同還貸部分的補償2。這個顛覆普通人認知的判決,揭開了婚姻房產歸屬的核心邏輯。
一、法律實踐中的三大誤區與真相
- 誤區:婚后拿證=夫妻共有?
真相:房產歸屬看出資時間,不看登記時間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轉化為共同財產24。即使婚后才完成產權登記,只要購房資金來源于婚前個人財產(如首付款),該房產仍屬個人財產。法院明確指出:“婚后辦證是婚前購房的后續行為,不能改變房產的婚前屬性”24。
- 誤區:共同還貸就能分房產?
真相:僅能主張還貸及增值補償
若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收入還貸(如工資、獎金),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8條:- 房屋產權歸登記方
- 共同還貸款項及對應增值部分需由產權方向配偶補償25
例如:房屋總價300萬,首付90萬(男方婚前支付),婚后共同還貸60萬(本金40萬+利息20萬),離婚時房屋增值至450萬。補償金額=共同還貸本金40萬 +(40萬÷300萬)×150萬增值=40萬+20萬=60萬。
- 誤區:婚后“加名”等于送一半?
真相:加名即視為贈與,產權份額需明確約定
若婚前全款購房一方在婚后將配偶名字加入房產證,法律認定為贈與行為。未約定份額時,默認雙方各占50%3。北京法院網提示:“為避免糾紛,建議在加名時書面約定具體比例”3。
二、三類婚前購房情形的歸屬規則
情形
產權歸屬
補償規則
法律依據
婚前全款購房,婚后拿證
個人財產
無需補償
《民法典》第1063條4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還貸
登記方個人財產
補償共同還貸及對應增值部分
解釋(一)第78條25
婚前雙方出資,婚后拿證
按出資比例共有
無約定時按份分割
《民法典》第308條5
三、金佳律師的實務提示
作為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我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發現,90%的糾紛源于產權登記時的疏忽。對此建議:
- 1.
- 保留完整出資憑證
婚前支付首付款的銀行流水、父母出資的書面說明(如《贈與協議》),可成為認定個人財產的關鍵證據25。
- “加名”務必約定份額
若將婚前房產變更為共有,應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明確記載雙方份額(如“男方70%,女方30%”),避免日后按均分處理3。
- 還貸賬戶隔離管理
婚后還貸建議使用非工資賬戶(如婚前存款賬戶),否則容易被認定為共同財產還貸,產生補償義務5。
四、特殊情形下的風險防范
案例:張某婚前購房,婚后用經營所得(個人財產)還貸,卻被妻子主張補償。
關鍵點:經營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婚后生產經營收益原則上屬于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書面約定歸個人所有7。因此即便用個人賬戶還貸,若資金來源于婚后收入,仍需補償配偶。
法律是冰冷的刻度尺,婚姻卻是流動的河。
當感情與財產交織時,清醒的契約意識反而是對彼此最大的尊重。
互動話題:你認為婚前房產“加名”該不該默認平分?歡迎在評論區分享觀點!
(具體案件咨詢可大眾點評搜索米萊律師·上海地區)或撥打電話18916250600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