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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看似方便實惠,實則暗藏風險。當房產證上的名字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房子到底屬于誰?今天,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帶您揭開借名買房背后的法律迷霧,了解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案情梳理
(一)借名買房的緣起
1994 年,趙強與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約定購買北京市平谷區一號房屋,并陸續支付 3 萬元購房款 。1997 年房屋交付前夕,鄰居李華因住房緊張,提出以趙強名義購買該房。出于情誼,趙強同意,并收取李華支付的 6 萬元購房款,隨后付清剩余 3 萬元房款 。房屋交付后,李華入住至今,期間一直承擔衛生費、取暖費、水電費等費用。
(二)產權登記引發的糾紛
2021 年,一號房屋具備辦理產權證條件,但因購房發票以趙強名義開具,房屋產權登記在趙強名下。李華多次要求趙強協助辦理過戶,卻遭拒絕。趙強雖認可李華是實際出資人,但提出:因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導致其購買二套房時受限,產生經濟損失,要求李華賠償 100 萬元才肯配合過戶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資金流向:趙強前期支付 3 萬元,李華支付 6 萬元,趙強補齊尾款 3 萬元 。
居住使用:1997 年起,李華持續占有使用房屋,并承擔各項費用。
產權現狀:2021 年,趙強取得房屋不動產權證,權利性質為商品房。
當事人認可:趙強及其妻子均承認李華是實際出資人,雙方存在借名買房事實 。
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關系的認定
雖無書面協議,但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口頭約定若能通過實際履行行為、資金支付等證據佐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李華全額出資、長期居住,趙強也認可借名事實,足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
(二)過戶義務的法律依據
合同履行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成立后,出名人(趙強)負有協助實際出資人(李華)辦理產權過戶的義務,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物權歸屬本質:房屋實際出資人享有真實物權,登記僅為公示效力,不能改變房屋真實權屬 。趙強以登記對抗李華過戶請求,于法無據。
(三)損失賠償主張的合理性
趙強提出的 100 萬元賠償,屬于另一法律關系。若其認為李華存在過錯導致自身損失,應另行起訴。在借名買房合同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過戶義務。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趙強在判決生效后 7 日內,協助李華將一號房屋變更登記至李華名下。該判決明確了借名買房中出名人的協助義務,保護了實際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合同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防范
簽訂書面協議:借名買房務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房屋權屬、過戶條件、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避免口頭約定引發糾紛。
保留關鍵證據:保存出資憑證、購房手續、居住證明等,證明實際出資和占有使用事實,為維權提供有力支撐 。
及時辦理過戶:滿足過戶條件后,應盡快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防止因政策變化、出名人反悔等因素產生風險 。
(二)出名人注意事項
明確權利義務:借名前需充分評估風險,謹慎簽訂協議,避免因人情往來忽視法律責任 。
誠信履行合同:一旦約定借名買房,應遵守約定,不得借登記名義謀取不當利益或拒絕履行過戶義務 。
借名買房看似簡單,實則法律關系復雜。無論是實際出資人還是出名人,都需增強法律意識,規范操作流程。若您在房產交易中遇到類似難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精準的法律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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