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最新的“北京司法局”“政務公開 ”“誠信記錄”網站內,北京市司法局對外公布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系兩名北京律師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法院判刑,進而被行政處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隱名化處理過后,北京市司法局(京司罰決〔2025〕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對象是,黃某某,女,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北京市司法局5月30日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查明的案情是:2024年3月13日,黃某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5萬元。判決現已生效。另查,黃某某在上述刑事案件審理期間,通過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方式注銷了律師執業證書,后被依法撤銷相關注銷決定。
隱名化處理過后,北京市司法局(京司罰決〔202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對象是,丁某某,男,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北京市司法局5月30日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查明的案情跟上面的6號處罰決定書如出一轍:2024年3月13日,丁某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5萬元。判決現已生效。丁某某在上述刑事案件審理期間,通過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方式注銷了律師執業證書,后被依法撤銷相關注銷決定。
以上兩個處罰有兩個值得注意的細節
一是兩名律師均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法院判刑,而且從一審宣判時間、宣判法院看,應該是因為同一案件,雙雙同時被判刑。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律師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法院判刑的司法案例了。盡管如今的刑事判決書基本不予司法公開,涉事的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行政處罰,各地公開情況也不一,但是,此前的公開行政處罰案例中,不少律師就是因為被法院判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
例如,2023年12月11日,廣東省司法廳(粵司律罰決字[2023]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廣東某律所的陳某某律師,2022年11月3日被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2024年2月21日,北京市司法局(京司(罰決)〔202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羅某某律師,被北京市東城區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猶如此前文中提到的,如今律師執業的法律風險,早就不是什么《刑法》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了,而是整部的《刑法》。
網上說的是,“最賺錢”的生意都在刑法里,后半句則是,最危險的生意也都在刑法里。作為天天跟法律、刑法打交道的律師,如果不注意執業風險防范的話,或是對執業規范認識不足的話,很容易成為刑罰打擊的對象。
無數的案例顯示,最常見的律師涉案情形就是,在日常的法律服務提供中,在案件代理過程中,深入介入當事人的糾紛處理,而且提供的“法律服務”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犯罪的組成部分,最后跟自己的法律服務對象、案件當事人一起涉案。
資深律師斯偉江曾經撰文指出,“律師執業豁免本身,無法豁免掉,你參與犯罪,不管你是律師,還是法官,任何人都不能豁免。”奈何,很多的律師還在對執業豁免與執業風險的區分分不清楚,認為僅是提供“法律服務”、“業務指導”,就不會涉案被查。
二是除了涉案的罪名相同之外,兩名律師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都“自作聰明”通過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方式注銷了律師執業證書,后被撤銷相關注銷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注銷了律師執業證之后,以后是可以再行申請恢復律師執業的,可是一旦因為刑事犯罪被吊銷了執業證的話,終身將不能再律師執業了。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律師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期間,不得申請注銷執業證書。 再根據目前的司法機關“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涉及公職人員或是特定身份人員,對于已經判處了刑罰,或是沒有判處刑罰,但可能存在行政違法情形,需要追究行政責任,都要移送相關的監察部門或是行政管理部門,否則就是瀆職。
于是,盡管涉案律師注銷了律師證,可司法機關結案之后,一樣會將涉案情況移送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進而會導致此前的虛假注銷行為被發現。
從律師選擇隱瞞涉案情況申請注銷律師執業證看,很是重視這張律師證的,奈何此前的行為,已經被啟動了司法追究程序,已經身不由己、悔之晚矣了 。
此前的文章留言區,很多法律網友堅持認為,只要是律師的執業行為,就屬于執業豁免范圍,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現實案例再次說明,對于這樣的觀點,輕易不要采信,否則會害了自己;輕易不要傳播,否則會害了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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