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家屬和律師需要高度配合,這是庭前準備的第三部分內容。刑事辯護極為艱難,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實現訴訟目標,而被告人、其親屬與律師三方利益高度一致,都希望將被告人解救出來。目前來看,沒有哪個刑事案件能僅靠律師一人就達成無罪結果,必然需要被告人和親屬的鼎力相助。就像三角形結構,親屬和律師作為底邊緊密合作,才能將頂端的被告人托出困境,若雙方疏遠或不信任,被告人的處境只會更糟,唯有通力合作且被告人自身努力,才能脫離深淵,因此三方在庭前必須高度配合。那么,三方在庭前該如何實現高度配合?三方在配合的過程中,律師作為主要的掌舵者,就需要對當事人及其親屬做庭前的輔導。
首先,被告人親屬需要律師的庭前輔導,因為大部分親屬不熟悉刑事訴訟的流程和程序。很多親屬在付費咨詢時,最常問的就是 “我該怎么辦”,而相關課程正是圍繞刑事案件中三方需配合的 200 個問題展開,解答不同階段各方該如何做。以旁聽為例,口罩期間不少親屬想旁聽公開審理的案件卻被法院拒絕,而允許親屬旁聽屬于刑事訴訟法中審判公開的內容,應當公開審理卻未公開的案件,一審程序嚴重違法,二審可依據刑訴法第235條發回重審。律師庭前應提前與書記員溝通旁聽手續,比如是否需報備姓名、身份證號,是否需換旁聽證等。若書記員稱不能旁聽,律師應當通過電話錄音留存證據;同時也輔導家屬自行聯系書記員或法官申請旁聽,若遭拒絕同樣錄音留存。一旦判決書載明“本案依法公開審理”,而家屬有錄音證明曾被拒絕,這份錄音在二審中就會成為促使案件發回重審的有力證據。反之,若家屬未留存證據,即便權利受損也難以維權,因為法院可辯稱是家屬自身未到場。可見,對家屬的輔導至關重要,且這種輔導是教家屬依法維權,絕非串供等違法行徑 ,律師與法檢機關一樣,都應嚴格遵守刑訴法。
被告人同樣需要庭前輔導,即便其在看守所研讀了刑法和刑訴法,缺乏系統法學教育的他們,思維方式與律師存在差異。曾有律師稱給當事人的開庭輔導只是“相互照應”,這顯然不足。輔導內容至少應包括三部分:一是庭審基本知識,很多當事人即便受過高等教育,也從未經歷過庭審,更不會從同監室人員那里獲得靠譜信息,而刑事程序不可逆,必須提前講清;二是庭審基本態度,部分當事人可能情緒激動,如在法庭上大聲吵鬧,影響庭審秩序,需教導其保持理性;三是庭審基本程序,要告知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說話機會及各環節該說什么,比如五次說話機會的具體內容,與律師做好分工,明確哪些內容以律師意見為準,哪些必須自己陳述。因為人在看守所關押超過6個月后思維會變慢,可用關鍵詞幫助其記憶,確保在法庭上能清晰表達,避免因不了解程序而陷入被動。
總之,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家屬與律師的高度配合,是實現辯護目標的關鍵。通過有效的庭前輔導,讓家屬與被告人了解程序與權利,才能在庭審中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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