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三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公司向張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差額128359.67元。
一審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
本案中,關于公司提出的時效抗辯意見,本案系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仲裁前置程序,公司并未在仲裁階段提出時效抗辯,應視為其已經放棄相應時效利益,故現其在訴訟中提出的時效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工資屬于懲罰性條款,而張三與公司于2021年12月簽署的有關試用期約定的《聘任協議》已對張三的崗位、試用期期限、勞動報酬、發放周期等勞動合同要件進行了約定,對勞動者的權利保護具有積極意義。故公司應支付張三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及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16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84783元(13269÷30×20+15000+12000+6907+12000+12030+12000+6000)。
二審法院認為
首先,公司主張仲裁時效由仲裁委主動審查,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其提及的2009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已被2017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取代。
其次,公司在勞動仲裁階段有機會提出但未提出時效抗辯,視為其放棄相關權利,其在一審階段提出時效抗辯,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再次,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并未免除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并未與張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案號:(2025)蘇02民終1764號
法條連接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7條
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實體裁決后,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又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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