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攸關:圍繞數字環境的制度生態所展開的斗爭
沒有哪股仁慈的歷史力量,會無情地領導這種技術—經濟運動,使其朝向一種開放、多樣、自由均衡的方向發展。如果我描述的轉型真的發生了,它將在根本上導致權力與金錢從20世紀信息、文化與通信的工業化生產者——像好萊塢、唱片工業,也許還有廣播業者與一些電信服務巨頭——向全球廣泛分布的人口與市場參與者進行實質性的重新分配,后者將生產出新的工具,讓這些人能夠更好地創造自己的信息環境,而不是購買現成的產品。沒有哪個工業巨頭會對這種再分配無動于衷。技術本身不會通過難以遏抑的進步沖動來克服阻力。生產的重新組織和它能夠給自由和正義帶來的優勢只可能是社會和政治行動的結果,這些行動的目標是保護新的社會模式不受既得利益者的威脅。本書正是為了理解利害攸關之處在哪里,為什么值得我們為之奮斗而寫。然而,我并不能保證這一切真的會發生。
信息生產和交換的專有產權、工業化的模式與新興的網絡信息經濟相比,孰輕孰重?有關這個問題的戰斗正在數字環境的制度生態領域打響。在更廣泛的背景下,一系列類似的制度問題正在彼此交鋒:這些對信息生產和交換而言急需的資源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像公共資源一樣被對待,對所有人都免費開放使用,并且不會因為可獲得性而產生偏差?在何種程度上這些資源應當完全變成專有產權,只通過市場機制或者以得到充分資助的非市場行為(像國家和有組織的慈善活動)這種傳統形式運作使用?我們已經看到戰斗發生在信息環境的所有層面上:對通信而言十分必要的物理設備和網絡渠道;既有的信息和文化資源,關于它們的使用必須有新的說法;以及邏輯層資源——軟件和標準,這對把人類的表達內容轉譯成機器能處理和傳輸的信號非常關鍵。其核心問題是,是否存在一個核心公共基礎設施,可以像公共資源一樣治理,并且因此在基于市場的專有產權框架以外,向所有希望參與網絡化信息環境的人開放。
這并不是說財產在某種意義上本身就不好。財產與合同,是市場的核心制度性構成,也是自由社會的核心制度要素。它使賣家從買家得到對價,使買家知道他們何時付款,何時能夠安全使用已經買到的東西。它構成了我們規劃行動能力的基礎,這種規劃要求使用各種資源,如果沒有排他性,這些資源就不會為我們所用。但是財產也約束了行動。財產規則是限制性的,并將引出一個特定事實——即為排他地控制資源而付出代價的意愿與能力。它們限制了人們使用特定資源所能做的事,即以某種方式而不是其他方式進行使用、披露或隱藏使用資源的信息等。這些限制是必要的,以至于人們必須通過市場和他人交易,而不是通過武力或社交網絡實現;但是這樣做就會犧牲市場以外的依賴獲取這些資源的行為。
公共資源是自由社會中自由行動的另一個核心制度性要件,但是它們只服務于特定行動,即那些并非基于排他性控制資源的行動。例如,我可以規劃一場戶外聚會,這可以通過財產制度租借私人花園或海灘來實現;我也可以在公共海灘或者在紐約中央公園會見朋友。我可以從鄰居那里購買地役權以便走到河邊;我也可以繞過她的財產,而使用已成為公共交通資源的公路。每一個制度性框架——財產和公共資源——都產生一定程度的行為自由和一定程度的獲取資源的可預測性。它們作為行動的制度性框架相互補充、共同存在,它們也十分重要,這決定了在它們所治理的資源和依賴獲取這些資源的行動問題上,市場范圍和個人與社會的非市場性行為領域的邊界究竟劃在哪里。既然物質條件已經使更廣泛的非市場性行為興起,那么一個核心公共基礎設施——包含對生產和交換信息十分必要的基礎性資源——的范圍和存在,將塑造個體能在其中以各種方式活動的程度,這些方式在我看來,對一個網絡信息經濟的興起及其所促成的自由是至關重要的。
……我們正處在技術、經濟和組織的轉型過程中,這使我們能夠重新就信息社會中的自由、公正和生產力進行協商談判。如何在這個新環境中生存,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在今后十年中做出怎樣的政策選擇。為了理解這些選擇,為了能更好地做出選擇,我們必須認識到,它們本質上是社會和政治選擇的一部分——選擇在一套新的技術和經濟條件下如何成為自由、平等和有生產力的人類。作為經濟政策,讓昨天的贏家決定明天的經濟競爭條件將是災難性的。作為社會政策,在僅僅維持和增強生產力的同時,失去增進我們社會民主、自由和正義的機會,則是不能被原諒的。
上文節選自《網富論》第一章
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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