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合作的采購商突然閉店而去,
余下一堆貨款沒結清,
供采雙方沒有簽訂過供貨合同,
也沒有進行過書面對賬結算,
未結貨款還要得回嗎?
近日,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通過靈活采信微信聊天記錄
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20年開始,周某出于經營需要在肖某處購買制作糕點的原材料,雙方基于行業熟人交易習慣,未簽訂書面合同,貨款采取“先供貨、后結賬”模式,雙方供貨及支付貨款均不定期且頻繁,每次原材料送達后均有收貨人簽字確認。
2021年2月,經雙方對賬,周某對余下的6萬余元貨款出具欠條承諾于2022年4月前一次性付清并約定了逾期還款利息。隨后雙方繼續供采關系,通過核對賬單,周某2023年共余3萬余元貨款未結清,同時之前欠條約定的6萬余元欠款尚未結清,共計9萬余元。
2024年5月,肖某將結算情況通過微信發給周某核對,周某回復“OK”表情,并于次日支付肖某3萬余元。但在最近一次供貨時,肖某發現周某經營的店面已經停業,且失去聯系。肖某核對賬單后發現周某尚余6萬余元貨款未結清,故訴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剩余貨款6萬余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約定進行制作糕點的原材料買賣,出于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雙方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成立,合法有效。現肖某向周某交付了貨物,周某未及時足額支付貨款,違反了買賣合同的基本義務,應承擔支付貨款的違約責任。但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書面供貨單也不完整,亦未進行書面對賬結算。在每月供貨后,肖某會通過微信上告知周某未結清的貨款數額,周某經常會回復“OK”“好的”表示確認,法院據此認為雙方此前交易中已形成“用表情符號表示同意”的慣例。
2024年5月10日,肖某將階段性的送貨明細及收款單通過微信發送給周某核對,周某未提異議,并回復“OK”手勢的表情。
2024年5月14日,肖某要求周某支付余下貨款,周某回復“好的”,并于次日支付部分貨款。肖某以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據,要求周某支付剩余貨款的訴求,法院結合前后文字、雙方交易習慣,在采信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的基礎上,最終判決周某周某向肖某支付貨款6156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判決在尊重市場實際的基礎上,靈活認定電子證據,對微信聊天中的“OK”表情或“好的”文字消息,不機械要求形式完備,而是結合交易習慣推定其法律效力,破解了小微企業“無合同、無簽收”的舉證困境。
法官提醒,在民事訴訟中,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時必須提供原始載體,而且要保證原始載體上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同時應當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號的使用者,否則,即便證據再充分,也可能因為形式不合規而不被采信。同時,各中小企業應養成留存書面合同、簽收單、定期對賬的交易習慣,在涉及合同成立、金額確認等關鍵事項時,應要求對方以文字形式明確表態,如“同意”“確認無誤”等,推動雙方貿易行為從“熟人信任”轉向“法治規則”,構建“效率與安全并重”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來源: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作者:陽昌興 譚舒婷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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