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樂山市人才政策“嘉”十條中“實習嘉”相關安排,為提前鎖定、精準引進符合樂山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急需緊缺高校學子,市委人才辦、團市委聯合開展“最嘉實習生”行動。為確?!白罴螌嵙暽毙袆訉嵤┑囊幏痘?、制度化,創造良好實習環境,推動實習實踐活動達到互利共贏的良好效果,團市委制定了《〈樂山市人才政策“嘉”十條〉實習“嘉”實施細則》。
《樂山市人才政策“嘉”十條》
實習“嘉”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樂山市人才政策“嘉”十條中“實習嘉”相關安排,推動大學生實習實踐活動達到互利共贏的良好效果,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與中共樂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人才辦”)、共青團樂山市委(以下簡稱“團市委”)達成到樂開展實習實踐共識的國內“雙一流”高校,并經多方協商審核確定的統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在校大學生。
第三條 “最嘉實習生”行動所提供的實習實踐崗位為市委人才辦認定的綠色硅谷、核工程與核技術、人工智能、基層治理、鄉村振興等重點產業所提供急需緊缺專業性崗位,實習實踐時間一般為 1—6 個月。實習生本人或派出高校應與團市委簽訂實習實踐協議。
第四條 市委人才辦、團市委與各實習單位共同做好《“最嘉實習生”學員手冊》編制工作,做好實習生實習期間動態管理、外出調研服務。
第二章 主辦方責任
第五條 市委人才辦、團市委牽頭負責統籌組織實施大學生實習實踐工作,指導督促各地各部門做好安全管理、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條 市委人才辦、團市委相關科室負責人作為此項工作的聯絡人,負責督促市級各部門、各縣(市、區)做好優質崗位征集并匯總情況分別報送市委組織部、團市委分管領導審簽發布。
第七條 市委人才辦、團市委要將安全教育貫徹于實習全過程,做到事前有集中崗前培訓、事中有安全提醒、事后有安全總結,切實提升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實習生安全意識。
第八條 針對應急、違紀事件,市委人才辦、團市委將根據各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縣(市、區)團委與市級實習單位上報的擬處理意見,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告知家長、通報學校、停止實習等方式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章 用人單位責任
第九條 各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縣(市、區)團委與各實習單位負責實習活動的具體落地實施和本地區崗位的收集報送,共同負責實習生的安全管理、組織管理、生活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各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縣(市、區)團委應各確定一名聯絡員做好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實習生與所在實習單位、實習支隊的日常協調;指導實習單位、實習支隊做好日常管理;實時掌握實習生心理狀態與工作情況,做好各類信息匯總、上報和處理等工作;部分在市級部門、重點企業實習的學生,由實習單位管理。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縣(市、區)團委牽頭做好實習過程中的安全教育工作;各實習單位需常態化開展實習安全教育,為實習生提供必要的實習保障,安全健康的工作、生活環境,實習開始前組織一次崗前安全培訓、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專人負責實習生實習期間安全,對所負責實習生進行跟蹤管理。
第十二條 針對應急、違紀等突發情況,各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縣(市、區)團委在了解具體情況后,應第一時間采取措施,確保事態穩定、人員安全,并根據事件性質向市級牽頭部門上報擬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各實習單位應確定一名協調員協助各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縣(市、區)團委做好實習生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實習生考勤、學習等日常管理;各實習單位可對實習生 3 日以內的請假需求做出批準,對于超過 3 日的請假需求,各實習單位需報團市委審批,并報派出學校備案。
第十四條 各實習單位原則上安排單位主要領導擔任實習導師,并指派一名聯絡員制定培養計劃、安排具體實習任務,指導實習生制定實習計劃、完成實習實踐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 各實習單位需為所負責實習生提供食宿、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必要的生活、工作所需提供保障,并指定專人做好實習生生活管理,動態掌握、及時收集實習生工作生活情況、思想狀態并上報實習期間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各實習單位需為實習生了解樂山提供幫助,推動實習生在樂山學有所得、學有所獲,幫助實習生做好引薦宣傳,為樂山發展吸引更多優秀青年人才。
第四章 實習方責任
第十七條 各實習生派出高校應成立實習支隊,支隊隊長作為聯絡人應實時掌握隊內實習生情況,應盡到提醒義務,幫助各實習生增強安全意識、做好自我保護;實習生未遵守實習單位規章制度、在自我保護方面不到位以及出現突發狀況的,將納入應急、違紀事件管理,針對應急、違紀等突發情況,各實習支隊需第一時間上報實習單位和縣(市、區)團委。
第十八條 各實習生在實習實踐期間由于個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由此引發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責任,各實習生有義務將掌握的應急、違紀情況進行及時報告,實習實踐期間若涉及出現違法違紀行為,將按照相關法律規章處理。
第十九條 實習生請假需履行請假程序,請假時長在 3 日以內由實習單位批準,請假時長超過 3 日由實習單位報團市委審批,并報實習生派出學校備案。
第二十條 各實習生可在實習實踐期間免費入住實習單位提供的宿舍,入住期間,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如因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相關后果,由個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其他保障
第二十一條 根據市委人才辦“人才政策‘嘉’十條”相關規定,實習生在崗期間的補貼按照全日制本科、碩士、博士,600 元、800 元、1000 元每月的標準發放(包含交通補貼)。
第二十二條 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因公出差所產生的費用,由實習單位按照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實習單位負責為實習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四條 在實習實踐期間,各實習單位需至少組織實習生到樂山市相關重點產業開展 1 次調研,調研安排需結合實習生專業等實際需求。
第二十五條 由市委人才辦和團市委成立“最嘉實習生”項目驗收組,根據各企業(單位)的崗位提供數量、崗位實習效果、生活保障質量、實習指導成效等方面設置考核細則,由團市委、高校、實習生三方對實習實踐活動情況進行評價,根據實際情況,對評價達標且最優實習企業(單位)發放最高 5 萬元工作補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經市委人才辦、團市委與高校協商后,通過“一事一議”方式解決。
第二十七條 實習生在崗期間的補貼和實習單位工作補貼由市級財政保障,其余由用人單位及各縣(市、區)負責。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樂山市人才政策“嘉”十條》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 2 年。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團市委負責解釋。
編 輯:謝婧瑤
一審一校:李蒙希 、 段 蕊
二審二校:杜壽松 、 房靖翔
三審三校:唐龍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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