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萬“坑位費”換來1.3萬成交額,某粉絲過千萬的網絡大V直播帶貨未達90萬目標,某食品公司將合作方某供應鏈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某供應鏈公司退還15萬元前置服務費(以下簡稱“坑位費”)及利息。
案情回顧
2023年3月,某食品公司與某供應鏈公司簽訂《產品推廣合作協議》,約定由供應鏈公司旗下在某直播平臺的一名知名主播為其直播帶貨,該主播在平臺上擁有粉絲過千萬,屬于網絡大v。雙方約定期限1個月,“坑位費”15.3萬元。
同時,供應鏈公司承諾完成銷售額90萬元的目標,其中不包括退貨商品金額,若未完成則按比例退還“坑位費”。合同簽訂后,該主播僅完成直播成交額1.3萬元。
某食品公司認為供應鏈公司承諾的銷售額未達到合同要求,要求對方退還“坑位費”,然而雙方協商無果。同年11月,某食品公司將供應鏈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
經審理,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產品推廣合作協議》,約定由某供應鏈公司為某食品公司的產品進行直播推廣銷售,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案涉合同簽訂的目的是幫助某食品公司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提高品牌知名度,并完成一定銷售額。某供應鏈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90萬元的銷售任務,屬于違約。
最終,法院判決某供應鏈公司向某食品公司退還前置服務費15萬元,并向其支付逾期利息。該案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提醒,在“直播帶貨”熱潮中,眾多線下經營者為擴大知名度、打開銷路,選擇向直播帶貨公司或主播支付高額的前置服務費(坑位費),這導致一段時間內代運營服務公司數量顯著增加,質量卻良莠不齊,易與需求方產生糾紛。
作為數字經濟業態下的新型合作模式,“直播帶貨”雖然能夠通過主播效應短時間內擴大品牌影響力并帶來可觀收益,但“坑位費”等收費方式會增加企業在銷售環節的投入風險,甚至導致血本無歸。企業在選擇直播帶貨銷售方式時,應當謹慎考察主播帶貨能力、審慎決斷。
來源:極目新聞、民事審判庭
編輯: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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