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面對抗的刑事案件中,提交申請是辯護策略的重要一環,即便明知可能被駁回,也需堅持提交,這種堅持并非盲目而為,而是基于刑事訴訟程序的博弈邏輯與實戰經驗。以涉黑案件為例,律師一次性提交20幾份申請,庭前會議報告全部駁回,那么為什么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還要堅持提交申請呢?我認為有三點理由。
第一點,可以向合議庭釋放相關信號,該案若敷衍審理,庭審將陷入程序爭議的拉鋸戰。我代理的新疆某案中,法官原計劃提前三天開庭以壓縮律師準備時間,我在庭前會議提交十多份申請,迫使合議庭審判長當場質疑“案件能否開庭”,最終庭審被迫延期,這正是通過申請施加程序壓力的典型案例。
第二點,申請的留痕價值在復雜案件中尤為關鍵。我代理的某發回重審案件,盡管明知當地政法委對合議庭存在壓力,仍堅持提交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一審法院未召開庭前會議,直接開庭時表示程序問題庭后綜合考慮,我并未當場反駁,而是刻意保留程序瑕疵的記錄。等待二審時,以未優先解決程序合法性問題為由,成功論證一審程序違法,迫使二審法院以程序問題再次發回重審。這種一審留痕、二審發力的策略,實質是在為后續救濟程序埋下伏筆。
第三點,在正面對抗的案件中,可將法庭對申請的回應轉化為辯護武器。由于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可動用的工具有限,往往需要從對手的回應中抓取漏洞。比如在我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中,申請某證人出庭作證時,檢察機關以該證人原被認定為團伙積極成員,后被分案審理,與本案無關為由駁回,合議庭也認可此觀點并駁回申請,我就在辯論階段巧妙運用這一回應:控方最初將其列為積極成員,現合議庭已確認其與本案無關,那么該證人此前指控當事人組織內犯罪的證言邏輯便不成立。有時即便明知申請會被駁回,但借由法庭駁回理由,能反向攻擊控方指控體系的矛盾點。這種策略本質是向法院釋放“本案需嚴格審理”的信號,同時在一審程序中為二審留痕,既通過申請迫使法庭對程序問題作出回應,又能從駁回理由中挖掘可用于反駁的邏輯缺口。當然,該策略僅適用于正面對抗的案件,若案件已進入認罪認罰程序,盲目提交申請則缺乏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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