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13426037149) 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份自書遺囑,究竟能否力證外孫的繼承權?當遺囑真實性遭遇質疑,誰該承擔舉證責任?今天,我們通過這起真實案例,帶您揭開遺囑繼承糾紛背后的法律博弈。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林淑珍與丈夫(1968 年離世)育有五個子女,分別是陳大海、陳淑芳、陳建國、陳淑蘭、陳淑慧。外孫李陽自幼與林淑珍共同生活,由外婆撫養長大并供其完成學業 。2022 年12 月 27 日,林淑珍離世,一套位于某小區內的一號房屋成為家族紛爭的焦點 。這套房屋原是林淑珍通過房屋騰退補償安置獲得的定向安置房,尚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李陽):李陽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一號房屋 。他表示,多年來一直悉心照顧外婆,與外婆感情深厚,外婆出于疼愛,在 2019 年 12 月 15 日立自書遺囑,將該房屋留給他繼承。外婆去世后,自己第一時間告知了各位親屬遺囑內容及繼承意愿 。
被告抗辯:
陳淑慧、陳建國、陳淑蘭:不同意李陽的訴求,對遺囑真實性提出質疑,認為李陽無權繼承房屋 。陳淑慧申請對遺囑筆跡進行鑒定,試圖推翻遺囑效力。
陳大海:尊重母親遺愿,同意按照遺囑執行 。
陳淑芳:支持李陽的訴求,認可遺囑真實性 。
(三)關鍵事實認定
遺囑爭議:李陽提交林淑珍 2019 年 12 月 15 日的自書遺囑,內容明確將一號房屋留給李陽 。陳淑慧申請筆跡鑒定后,因各方無法就鑒定樣本達成一致,且未能提供充分樣本材料,鑒定機構最終終止鑒定。
房屋來源:一號房屋由林淑珍原住房經騰退補償安置所得,李陽代外婆簽署了騰退補償安置協議和定向安置房認購協議。
生活與告知情況:長期以來,林淑珍與陳淑芳、李陽一家共同生活 。林淑珍去世后,李陽及時向親屬告知遺囑及繼承事宜。陳淑慧雖提交 2020 年 1 月 6 日的錄像,稱林淑珍當時已意識糊涂,但無法證明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適用原則
本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核心審查遺囑效力、遺贈表示是否有效,以及舉證責任分配。
(二)爭議焦點解析
遺囑效力認定: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李陽提交的遺囑形式符合規定,雖遭部分親屬質疑,但通過其提供的多份外婆書寫材料(包括既往遺囑、委托書等),結合書寫習慣,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遺囑真實性具有高度可能性。而質疑方未能提供反證,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
遺贈表示有效性: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表示 。李陽在林淑珍去世后及時告知親屬繼承意愿,符合法定時限,其接受遺贈的表示有效。
未登記房產處理:因一號房屋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法院依據實際情況,先確認李陽的居住使用權,待產權證辦理后再明確繼承歸屬,既保障權益又符合現實狀況。
(三)舉證責任分配
李陽需證明遺囑真實性、自身接受遺贈的及時性;陳淑慧等質疑方若否定遺囑,需提供有效證據 。實際審理中,李陽完成舉證,而對方未能舉證,導致敗訴。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號房屋由李陽居住使用,待產權證辦理后由李陽繼承 。
案件啟示
(一)規范訂立遺囑是關鍵
訂立自書遺囑務必嚴格遵循法定形式,字跡清晰、信息完整 。建議留存立遺囑過程的影像資料,或邀請無利害關系人見證,必要時進行公證,增強遺囑公信力。
(二)舉證意識不可缺
涉及繼承糾紛,主張方和反駁方都需重視證據收集 。如本案中,李陽憑借多份書寫材料形成證據鏈;而質疑方因無法提供樣本、反證不足,錯失勝訴機會。日常應妥善保存遺囑、溝通記錄、生活照料憑證等 。
(三)未登記房產早規劃
對于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產,繼承時易產生糾紛 。可提前通過遺囑明確歸屬,或在條件允許時及時辦理產權登記。若遇爭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制定合法有效的解決方案 。
遺囑繼承糾紛常牽扯親情與利益,處理不當易引發家庭矛盾 。如果您正面臨遺囑訂立、繼承糾紛等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精準、有效的法律建議,守護您的合法權益。(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