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形而上學中互相矛盾的各種學說,休謨也對背后的原因做過深入思考。不同學說的矛盾體現(xiàn)在,即使參與討論的學者們都受到過良好教育,擁有一定的思辨基礎,但仍對很多話題都有爭議,無法得出確切的結論,這導致形而上學本身被蒙上了一層恥辱——人們在該領域投入大量精力卻無法得出定論,讓人覺得這些遠離現(xiàn)實的推理都是空想。
休謨試圖找到混亂背后的原因。他想到,所有科學或多或少都與人性相關;即使是數(shù)學、自然哲學和自然宗教,也在某種程度上依賴于“人”,因為它們都在人的認知范圍內,并由人的能力和機能來評判。既然如此,我們要在研究中取得進展,唯一可行之道,就是直指人性本身。在對人性尚未充分了解之前,無人能對任何問題給出令人信服的結論。所以,他想要先搞清楚人的理解力是怎么一回事。
休謨認為,心靈的本質與外物的本質同樣不可知;因此,必須依賴精確而謹慎的實驗,對不同情境下的結果進行考察。雖說問題的最佳答案就是那個能對其進行解釋的最簡最少的原因,但終究不能逾越經驗。任何自稱能夠揭示人性“最終本原”的假設,在一開始就該被視為狂妄與虛妄。沒有任何學科或技藝能夠超越經驗,或建立不以經驗為依據(jù)的原理。上述觀念是休謨本書的推理基礎。
1. 休謨的主要觀點
休謨將心智的知覺分為為“印象”(Impressions)和“觀念”(Ideas)。印象總是鮮明而強烈的,比如感官知覺;觀念是前者的微弱副本,存在于思考和推理中。我們的所有觀念總能與不可分割的簡單印象一一對應。觀念又可以通過兩種不同的方式發(fā)生:記憶和想象。記憶像是對簡單觀念的精確復刻,不允許順序或內容上的任意更改;想象則是對簡單觀念進行隨意地組合與排列,從而產生無限多樣的復雜觀念。一方面,我們依賴記憶來復盤經驗;另一方面,我們仰賴想象來探索未知、創(chuàng)新和制定假設。
休謨指出,想象力并非完全隨心所欲地“亂拼”,而是受到三大聯(lián)想原則的牽引:相似性、相鄰性、因果性。這些原則如同“隱形的軌道”,讓我們的思維雖然能天馬行空,卻又常常呈現(xiàn)出一種可預測的模式。相似性指感官經驗中的“相似事物”易在腦中形成聯(lián)結,例如看到圓形常讓人聯(lián)想到太陽等;相鄰性指當在現(xiàn)實中看到對象經常在空間或時間上接連發(fā)生,例如“閃電和雷聲”,想象時思維便沿著這種“鄰近”跳轉;因果性是最強有力的聯(lián)想紐帶,我們習慣在心理上將“因”和“果”緊密捆綁:火燒木頭便聯(lián)想到煙、熱、疼痛等。這些聯(lián)想原則使得觀念在想象中“自然而然”地彼此吸引,而不需要嚴格的邏輯證明或外力強加。
休謨挑戰(zhàn)了傳統(tǒng)上對“理性和知識”的看法,他認為所謂“理性真理”不過是深植于經驗中、通過重復聯(lián)想“泛化”出來的強勢模式。人們受聯(lián)想原則牽引,產生出不同的復合觀念,又根據(jù)這些觀念通過邏輯演繹導向不同的結論,人們推導出來的結論之所以各異甚至自相矛盾,其實是因為他們將聯(lián)想出來、并未驗證過的觀念當成推導中的客觀真理依據(jù)了。
2. 康德的評價
康德認為,之所以形而上學陷于搖擺不定、充滿矛盾的狀態(tài),僅僅因為此前幾乎無人提出過“先驗綜合判斷如何可能”,也幾乎無人分辨過分析判斷與綜合判斷之間的根本差別(詳情見:)。消除形而上學混亂狀態(tài)的關鍵在于:要么成功解答“先驗綜合如何可能”,要么令人信服地證明“其實先驗綜合根本不可能”。休謨雖在諸多哲學家中最接近此問,卻從未將它普遍且明確地提出來審視。
休謨主要考察了“因果律”這一原則并指出:因果律這一法則的權威,并非源于它的“必然性”,而僅僅由于它在經驗進程中普遍有用,且由此在我們心中產生的一種主觀必然——休謨將其稱為“習慣”,而非建立在任何先天洞見之上,并由此推論出:一切理性聲稱能夠逾越經驗界限的主張,均屬徒勞。
康德認為,就因果律中的“原因”與“結果”兩個概念而言,“原因”本身就顯含“與結果必然相連”和“絕對普遍適用”的內涵;若像休謨那樣,試圖把它歸因于“前后事件的頻繁聯(lián)合”以及由此生發(fā)的主觀習慣(僅僅是心理上的必要感),那它的必然性與嚴格普遍性就完全消失了。 按照休謨的推斷,所有形而上學不過是理性“自以為”的洞察——僅撈取經驗與習慣,再披上一層“必然性”的外衣; 這是徹底摧毀純粹哲學的論斷,若休謨當時能將“先驗綜合如何可能”這一普遍問題擺在面前,他絕不會得出此論斷。他自然會意識到,按他那套推理,連純數(shù)學也無法立足——而純數(shù)學毋庸置疑包含先驗綜合命題。
休謨完全無法解釋:理解力如何能“將本身并不相聯(lián)的幾個概念,卻在對象中必然地聯(lián)系起來?并且他從未想到:也許正是理解力自身借助這些概念(如因果律),才會創(chuàng)造出了那“對象得以經驗”之場域。康德在此舉例說明:認識到“陽光使蠟塊融化”這一因果律之前,我通過蠟塊融化這一現(xiàn)象可以先驗地認識到,必有某種事先存在的恒定的規(guī)律使之發(fā)生了融化;盡管毋庸置疑,若無經驗,我既無法先驗并確定地從“蠟塊已融化”推知“太陽溫暖”,也無法從“太陽溫暖”推知“蠟塊會融化”,但為了找到這個背后的規(guī)律我才去創(chuàng)造不同的經驗,從中尋找背后的原因;而非像休謨說的,是原因先和結果頻繁出現(xiàn),才從中歸納出因果律。
我們雖不可能立即超出所給概念的內容,卻仍能先驗地認知其與他物相聯(lián)系的規(guī)律,雖然必須通過第三者即“可能的經驗”來進行,但這種“某個原因與該現(xiàn)象相連”的認知傾向依然是先驗的。休謨錯誤地從我們根據(jù)該規(guī)律進行判斷的偶然性,推及該規(guī)律本身的偶然性,并且混淆了兩件事:一是“超越事物概念以指向可能經驗”(這一過程是先驗的,并構成概念的客觀實在性);二是“對實際經驗對象的合成”(這當然始終是經驗的)。由此,他將理解力中先天存在的“親緣原則”誤當作僅存于模仿性想象的“聯(lián)想規(guī)則”,后者只能呈現(xiàn)偶然的組合,絕非任何形式的客觀必然。
該“因果性”就是康德的理論框架中,理解力的先天概念(即“范疇”)中的一個元素。也就是說我們天生帶著一個“尋找因果”關系的認知框架,正是這個框架使我們能夠去“發(fā)現(xiàn)”或“構造”經驗世界里的因果聯(lián)系,隨后把感性印象(經驗素材)加以整理。雖然我們不能直接超越概念的內容(概念本身不可能憑空出現(xiàn)新的具體內容),但我們可以先驗地認識到,概念之間必然存在某種聯(lián)系,只要隨后去找到那個使之聯(lián)系起來的“可能的現(xiàn)實經驗”。它不是經驗給我們的“習慣”,而是理解力的先驗法則。只有在這條先驗法則的指導下,我們才會自發(fā)地去做實驗、去觀察,以“原因指向效果”的方式來組織和解釋感性材料。
《純粹理性批判·向范疇先驗演繹的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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