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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公安公布3起涉燃氣領域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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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安全與廣大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當前,燃氣使用范圍不斷擴大,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將帶來難以預測的危害,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晉城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將依法嚴厲打擊涉燃氣領域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遏制一切燃氣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進一步引導全市廣大企業、群眾規范、合法的經營、使用燃氣,現將全市涉燃氣領域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曹某無證存儲、運輸、銷售“黑氣瓶”案
2023年12月,陽城縣公安局聯合相關單位開展燃氣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某村村民曹某涉嫌無證存儲、運輸、銷售“黑氣瓶”。針對該線索,陽城縣公安局立即開展調查。
經查: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間,犯罪嫌疑人曹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未辦理相關燃氣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多次駕駛貨車裝載過期報廢鋼瓶,先后從河南洛陽及晉城多家液化氣經營公司批量購買液化氣并儲存在該家中,以零售的方式進行售賣大量“黑氣瓶”。2024年7月,犯罪嫌疑人曹某被依法移送起訴。
二、澤州縣某公司涉嫌未向燃氣用戶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案
2024年7月,晉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澤州縣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了查處。
經查,該公司因疏于管理,送氣工只將液化石油氣氣罐換接,未對燃氣用戶的用氣環境和燃氣設施提過要求,長期對不具備用氣環境用戶端持續供氣,且數量較多,存在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關于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規定。2024年10月8日,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高平市某公司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10月,高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高平某公司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檢查時,該公司現場未能提供在用燃氣壓力管道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
經查,涉案企業在用燃氣壓力管道于2024年9月份檢驗到期后,未經檢驗繼續使用,存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2024年12月12日,高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2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 | 晉城公安
編輯|晉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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