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款緣何成了執行款?
山東臨沂:“再審檢察建議+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解決基層治理難題
某地政府為建設鐵路和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向當地7000余戶農民發放的征地補償款竟被法院當作執行款扣劃。這一異常情形引起檢察機關的注意。山東省臨沂市某區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后,向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被法院采納。日前,法院依法再審后,撤銷原判決,將被扣劃的款項全額返還。
“打了八年多的官司,終于迎來了公正的結局。非常感謝檢察官幫農民們追回了補償款!”日前,某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對檢察機關表示感謝。
工程合同引糾紛
300余萬元被扣劃
“這錢是政府給農民們的征地補償款,怎么讓法院給扣去了?”“我們一沒違法、二沒犯罪,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2023年4月25日一大早,臨沂市某社區居委會的多名工作人員情緒激動地來到某區檢察院,請求檢察機關為他們主持公道。
該院民事檢察官經了解得知,該社區是當地十大還建社區之一。隨著臨沂市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村集體通過外包方式承建居民住宅的情況越來越常見。該社區居委會在征求農民意見后,于2007年10月28日以外包的方式與臨沂某建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居委會位于某社區的居民樓。合同簽訂后,建筑公司按合同約定以及居委會提供的圖紙進行施工,共為該居委會建設了4號、8號兩幢居民樓。施工期間,按照居委會的要求,建筑公司對部分工程進行了變更。2008年8月,工程竣工并交付居委會使用。
2010年6月16日,該居委會向建筑公司發出工程結算通知書。同年7月21日,居委會委托山東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工程竣工結算進行審核,審定價為:4號樓土建、安裝費用合計245萬余元,8號樓土建、安裝費用合計263萬余元,共計508萬余元。后經雙方工作人員核對,居委會和建筑公司對結算審核結果予以認可。
2016年7月11日,該建筑公司以該居委會為被告,向某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居委會支付所欠的剩余工程款222萬余元;訴訟費由居委會承擔。
2017年2月28日,某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對居委會提出已實際支付工程款700余萬元的主張未予采納。居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來居委會因換屆等情況,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二審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生效。
2023年2月,上級法院指定的執行法院對該居委會所在社區財經服務中心財政賬戶內的302萬余元進行了扣劃。
執行款竟是征地補償款
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
2023年4月,承辦檢察官向案涉居委會工作人員了解案情。
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發現,該居委會自2007年至2015年間的財務賬本及相關憑證的原件均因審計需要,于2015年5月被移交至某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根據審計要求,賬本及憑證均無法外借,且因該居委會一直未支付審計費,賬本及憑證原件仍保存在該事務所。一審期間,即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某居委會主張已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00余萬元,但終因證據不足,未獲法院采信。
“我們在調查中了解到,在該居委會與某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被執行法院扣劃的款項系當地政府向7000余戶農民發放的征地補償款,除該居委會外,這筆錢還涉及其他24個村的農民。作為執行依據的一審判決可能存在錯誤,案件繼續執行極易引發群訪事件,繼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案符合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的情形。”承辦檢察官表示。
據承辦檢察官回憶,對于這個案子當時存在不同的聲音,有人認為該案不屬于檢察機關監督的范疇,不符合監督條件;有人認為該案一審判決是基于當時的證據情況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后續幾千人的征地補償款被扣劃是執行程序引發的問題,與一審判決無關……
為此,檢察機關多次召開檢委會會議討論案情、查閱相似案例,并舉行公開聽證會。最終,各方一致認為: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作為公權力介入民事訴訟時應本著謙抑性原則。但當集體或眾多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可能直接影響到區域穩定和發展,進而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時,檢察機關則應當依職權開展監督,查明案件事實,及時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基于上述共識,2023年5月5日,某區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工程款去了哪里?
調查核實找到關鍵人物
通過對某居委會保存在某會計師事務所的賬目及憑證進行逐一審查后,承辦檢察官發現,該居委會向建筑公司支付的4號樓、8號樓工程款在案件一審前已入賬,先后共計765萬余元,已遠超一審認定的286萬余元欠付金額,也超過了雙方認可的工程結算價508萬余元。
“為何建筑公司仍以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居委會?那些工程款到底進了誰的腰包?”承辦檢察官產生疑問。
經過細心查閱會計賬簿,“李某某”這個名字引起了承辦檢察官的注意。
“我們前前后后到會計師事務所去了十幾次,仔細查閱了收支明細、建筑合同、融資合同等,賬本查了上百冊,單是融資合同就涉及1000多名村民。”承辦檢察官介紹說,他們經過梳理發現,該居委會向該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主要通過4種途徑:一是由居委會財政所直接向建筑公司撥付工程款51萬元;二是建筑公司項目經理李某某簽名后以及通過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簽署“王某某代李某某”“李某某代,備注王某某”等字樣后支取工程款310萬余元;三是建筑公司向村民融資借款168萬余元,即建筑公司項目經理李某某通過向村民借款的方式進行融資,用于該工程建設,承諾上述借款在后期村民購房款中進行抵扣,相關借條被居委會回收;四是居委會代替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235萬余元。
“在建設工程糾紛類案件中,代理行為的效力認定往往是案件的爭議焦點。我們經討論認為,本案中,認定李某某代收款的行為性質是辦案關鍵,如果認定李某某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那么李某某的收款行為就應視為公司收款。而法院當時對李某某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與檢察機關存在意見分歧,部分法官認為李某某的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居委會應該向李某某個人主張權利。”承辦檢察官介紹說。
為進一步查清事實,保證監督質效,承辦檢察官每天往返于法院、會計師事務所、居委會之間。經過3個多月的努力,查閱300余冊的積年賬目,檢察官終于從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記錄及公司簽章等眾多證據中找到了突破口: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為李某某。該工程現場的簽字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地基驗收記錄、地基驗槽檢查記錄、地基釬探報驗申請表等施工日志上,施工單位處均為某建筑公司蓋章,“工程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處的簽名均為李某某。此外,另案民事判決書中也證實,該建筑公司承建的該居委會4號樓、8號樓工程的項目經理為李某某。
檢察機關認為,李某某作為案涉工程的項目經理,負責工程日常管理,現有證據證明居委會足以合理信賴李某某的行為為職務行為,且建筑公司未明示限制授權范圍,也不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其授權外觀,在其未明確限定收款方式和收款人員的情況下,李某某簽收工程款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職務行為。
被扣劃款項全額返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通過調查取證確認:現有證據足以證實某居委會的主張前后相互印證,一審法院認定居委會向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數額不準確,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2023年6月20日,某區檢察院依法向區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年8月11日,該區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其間,某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多次受邀參加案件庭審及調解工作,并就證據采信等發表意見。
2024年9月10日,某區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對居委會已實際支付的工程款數額進行了認定。二審期間,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
今年3月6日,執行法院對該案終結執行。涉及7000余戶農民的302萬余元征地補償款被全額返還后,目前已全部發放到農民手中。
今年4月,承辦檢察官到案涉居委會回訪檢察建議落實情況。
“基層農村集體在向城鎮居委會轉型的過程中,相關配套制度并未隨之跟進,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在基層居委會較為突出。為實現‘監督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辦案效果,同時幫助居委會堵塞漏洞,我們決定向居委會提出檢察建議。”區檢察院分管民事檢察工作的副檢察長介紹說。隨后,針對該居委會財務管理混亂及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該院向居委會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該居委會隨后針對檢察建議研究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函復檢察機關。
據了解,李某某與某建筑公司的民事糾紛正在另案處理中。
(檢察日報 王媞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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