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身心均衡發展,
不少家長為自家孩子報名了各樣的活動培訓班。
在競技類培訓中,
難免存在對抗練習,
當孩子意外受傷時,
誰來擔責?
近日,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身體權糾紛案。
11歲的小李與12歲的小沈是某培訓機構籃球課的學員。2022年6月某天下午,小李和小沈在教練大彭的指導示范下,練習高位背身接球。作為防守方的小沈從背后環抱住進攻方的小李,并用手干擾其接球,導致二人重心不穩一同摔倒在地。教練大彭目睹全程,事故發生后僅簡單查看情況,并未有更多的處理。同日17時許,小李由家人送往醫院進行治療。
經司法鑒定,小李外傷致左側橈骨小頭骨折,骨折線累及骨骺線,構成十級傷殘,傷后休息120日,護理60日,營養90日。
小李將小沈及某培訓機構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賠付相關損失。
被追責的兩方辯稱籃球培訓屬于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小李在籃球對抗練習時受傷,應適用“自甘風險”規則,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規定“自甘風險”規則適用于自然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且在活動過程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情形。因文體活動賽事與文體活動的培訓、學習階段在運動技能、經驗、風險控制能力以及對抗程度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區別,應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認定責任分擔。
事故發生時小沈即將滿13周歲,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作為籃球愛好者,對籃球動作存在的風險具有基本認識和合理的預見。對抗練習中,小沈從背后用手環抱住小李干擾其接球,該防守動作屬于犯規,超出了正常防守范圍。且本次培訓練習非正式比賽,不具有正式比賽中的對抗性,無需過激防守。據此,法院認為小沈對小李的損害存在過錯。
作為體育項目的培訓機構,應當為學員提供專業指導,并依法對其場所內的學員和其他人員負有不同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教練大彭作為專業人士,對籃球對抗的風險認知要高于學員,更應高度注意場上的變化,但其既未能及時制止小沈的違規動作,在事故發生后也沒有進行送醫救治等緊急處理。故,某培訓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法院充分考慮“受害者”和“受害者”參與體育活動的年齡、心智、訓練經驗受傷原因、主觀過錯,以及培訓機構對抗訓練安排的合理性、安全保障義務、傷害發生后的應急處理等因素,酌情認定小沈對小李的損害承擔30%的賠償責任,剩余70%的賠償責任由某培訓機構承擔。因小沈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大陳、大沈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核定,小李各項損失合計140504.35元,扣除已墊付的醫療費用9298.15元,法院依法判決某培訓機構賠償89054.9元,大陳、大沈賠償42151.3元。該判決現已依法生效。
文體活動賽事與培訓學習階段存在本質差異。培訓階段在運動技能、風險控制等方面與賽事不同,不能簡單套用規則,避免因規則濫用損害學員權益。
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監護人要為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未成年人生性好動愛玩,尚不具備足夠的安全意識。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的監護職責,通過平常的教育、監管強化孩子的安全意識,避免實施危險行為。教育培訓機構除了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外,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預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家長在為孩子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要注意考察教育場所的安全性,引導孩子遵守安全制度,提高安全意識,避免受傷。
來源: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作者:尹利容、周澤榮
編輯: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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