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升級門禁
全體業主
回家請刷臉
業主溝通被拒
怒告物業
我這張臉
憑什么給你刷?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物業公司在某小區大門安裝了人臉識別門禁設備,要求全體業主提供人臉信息,并以人臉識別作為全體業主進出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業主張某認為提供人臉信息后存在數據泄漏的風險,不同意刷臉驗證進出,希望物業公司開通除“人臉識別”之外的門禁方式,雙方溝通無果,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提供除人臉識別以外的其他合理方式進出小區。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作為小區房屋所有人,可以自由出入小區。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有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員不同意采取上述驗證方式而請求物業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物業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為由予以拒絕。故在本案中,原告不同意使用人臉識別系統,被告應向原告提供出入小區的其他合理驗證方式。
法官說法
刷臉系統的應用和臉部數據的采集,都應當在法律和道德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操作。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于不同意的小區業主,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的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物業服務方不得以身份識別為由,拒絕小區業主正常進入,否則將侵害業主權益,甚至引發侵權責任。
2025年6月1日起,《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部門規章的出臺,意味著人臉識別步入系統性治理新階段,有利于推動人臉識別技術在合法合規軌道上持續健康發展。針對上述案例類似的“強制刷臉”場景,《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存在其它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處理殘疾人、老年人人臉信息時,必須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規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第一款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條第一款 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個人不同意通過人臉信息進行身份驗證的,應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供 稿:滎陽市法院徐文娟、孔沛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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