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夫妻怎么能算強奸?”面對弟弟劉軍被以“婚內強奸”罪名移送檢察院,姐姐的聲音里充滿了不解。
一年前,劉軍懷疑妻子有外遇,在臥室放置錄音筆并錄下妻子與其他男子的交談內容。今年3月,沖突爆發,劉軍毆打了妻子,事后又試圖“哄好”妻子并發生性關系。全程被錄音筆記錄。第二天,妻子以強奸報案,指控自己當時“不愿意”。
案件目前仍在檢方審查中,真相細節尚待法律厘清。
然而男方家屬那句“夫妻同房怎能算強奸”的質疑,卻如一枚投入水中的石子,激起了關于婚姻、權力與同意的巨大波瀾。
婚姻這張紙,真能成為暴力性侵的“免罪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強奸罪的定義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系。——法律從未在任何條款中注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外”。
司法實踐早已用判決回應:婚姻關系絕非強奸罪的“擋箭牌”。
1999年,上海青浦區,丈夫王某在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強行與妻子發生關系。法院最終認定其構成強奸罪。
2006年,安徽鳳陽,丈夫在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后強行施暴,同樣被以強奸罪判刑。
就相關案例來看,基本遵循了這樣一個裁判要旨:
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的,不構成強奸罪。如果是非法婚姻關系或者已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系實際上處于不確定狀態,丈夫違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從刑法理論上講是可以構成強奸罪的。
“沒說不同意”=“愿意”?
劉女士反復強調:“錄音筆錄下了全程,女方當時也沒說不同意啊。” 這恰恰暴露了社會對“性同意”理解的巨大誤區。
法律對“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絕非只看受害者是否高聲喊出“不”??謶窒碌某聊Ⅲw力懸殊下的無力反抗、因婚姻關系產生的心理壓力不敢反抗,都屬于“違背意志”的范疇。
錄音筆捕捉的物理聲響,能否完整還原妻子在剛剛遭受丈夫毆打后,面對施暴者再度靠近時內心的驚懼、絕望與無力?冰冷的錄音片段,又是否能等同于一份清晰、自愿、且毫無壓力的“同意書”?
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違背意志需要綜合考量事發時的具體情境、雙方關系狀態、女方事后反應等復雜因素。僅憑錄音中“沒說不愿意”就草率下結論,不僅是對法律的誤讀,更是對受害者處境的漠視。
婚姻的本質是港灣,而非獵場
“合法夫妻怎么能算強奸?”——這句質問背后,藏著一個陳舊且危險的邏輯:婚姻關系賦予了丈夫對妻子身體的當然使用權,妻子負有配合的“義務”。
必須徹底澄清:我國法律從未規定妻子負有必須滿足丈夫性需求的“同居義務”。即使處在合法婚姻中,每一次親密接觸,都應以雙方真實、即時的同意為基礎。性自主權是基本人權,其價值遠高于任何形式的婚姻義務論。
當婚姻中的一方,尤其是體力占優的丈夫,將暴力(哪怕“只是”一記耳光)作為沖突解決方式,隨后又試圖通過性行為來“安撫”或“確認主權”時,權力與控制已扭曲了親密關系的本質。這時的性行為,極可能淪為暴力的延續,而非愛的表達。
法律面前,婚姻這張紙的重量,永遠抵不過個體說“不”的權利。
案件真相雖待司法最終認定,但此案引發的討論價值重大。它撕開了某些婚姻中隱藏的權力壓迫,迫使公眾直視一個殘酷現實:最親密的關系里,也可能發生最不堪的侵犯。
婚姻的圍城,絕不能成為暴力和侵犯的庇護所。無論妻子還是丈夫,都該記?。鹤鹬嘏c持續的、清醒的同意,才是維系親密關系的唯一合法紐帶——畢竟,真正的親密,從來不是單方面的索取,而是兩顆心都自愿點頭才算數。
來源:本文借助AI創作,案件素材來源媒體報道,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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