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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遺囑與贈與協議的效力認定往往是案件焦點。北京一起案件中,長期照顧老人的保姆依據老人所立遺囑和贈與協議主張房產權利,法院結合法律規定和證據情況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敏(長期照顧老人的保姆)
被告:李強(被繼承人李建國之子)
(二)爭議焦點
李建國所立《遺囑》和《贈與協議》是否有效?
后訂立的《贈與協議》是否構成對先前《遺囑》的撤銷?
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產贈與協議能否被法定繼承人撤銷?
(三)事件經過
李建國與前妻王蘭育有一子李強,王蘭去世后,李建國 2002 年與張蘭結婚,2016 年離婚未育子女,此后一直單身。2002 年 4 月,李建國購買一號房屋,2003 年 8 月取得產權證,登記在其個人名下。
趙敏自 2012 年起擔任李建國的住家保姆,負責日常照顧。2017 年 11 月 2 日,李建國立《遺囑》載明:"自愿將一號房屋贈送給趙敏,感謝其多年照顧",僅有李建國簽字捺印。2018 年 1 月 6 日,李建國與趙敏簽訂《贈與協議》,再次約定將一號房屋贈與趙敏,雙方簽字捺印。
2022 年 4 月 14 日李建國去世后,趙敏依據《遺囑》和《贈與協議》起訴,主張與李強共同繼承一號房屋,其中自己占四分之三份額。李強辯稱《遺囑》形式不符合規定且老人可能無民事行為能力,《贈與協議》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應屬無效,即使有效也主張行使任意撤銷權。
經查,一號房屋購買時使用了王蘭的工齡,李建國在 2018 年的法院詢問筆錄中承認房屋有前妻份額,但主張已繼承全部份額。趙敏提交了家政服務合同、照顧視頻、受遺贈聲明等證據,李強則提交李建國 2001 年信件稱 "房子將來留給誰暫不定"。
二、案件分析
(一)遺囑與贈與協議的效力認定
法院對法律文書效力的審查:
遺囑的有效性:雖然《遺囑》僅有李建國單方簽字,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李強未提供證據證明李建國立遺囑時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受到脅迫,結合李建國在詢問筆錄中確認贈與意愿的事實,法院認定《遺囑》合法有效。
贈與協議的效力:《贈與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李建國雖可能處分了前妻的房產份額,但李強未舉證證明該份額的具體比例及未被繼承的事實,故難以認定協議因無權處分而無效,法院確認《贈與協議》有效。
夫妻共同財產的抗辯: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建國名下,且王蘭去世后未進行遺產分割,李建國在生前已實際處分房屋多年,李強以 "處分他人財產" 主張協議無效,證據不足難以成立。
(二)遺囑與贈與協議的沖突處理
法院對意思表示沖突的認定:
后協議對前遺囑的撤銷: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通過后續行為撤銷先前遺囑。本案中《贈與協議》訂立時間晚于《遺囑》,且均處分同一房屋,構成對《遺囑》的實質變更,應認定《遺囑》已被撤銷,涉案房屋應按《贈與協議》處理。
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佐證:李建國在 2018 年法院詢問時明確表示 "要把房子留給保姆",與《贈與協議》內容一致,證明贈與是其真實意愿,不存在所謂 "難言之隱"。
(三)贈與協議的撤銷條件
法院對撤銷權的審查:
任意撤銷權的行使主體: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前可撤銷贈與。本案中,李建國去世后,李強作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贈與人生前的權利,包括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權利轉移的認定標準:不動產贈與以辦理過戶登記為權利轉移標志,一號房屋始終登記在李建國名下,未辦理贈與過戶手續,符合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道德義務的抗辯不成立:趙敏雖主張基于照顧老人的道德義務應履行贈與,但法律并未規定此類情形可排除任意撤銷權,照顧行為可通過其他途徑主張補償,而非強制履行贈與。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趙敏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的規范要點
形式要件的嚴格遵守: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雖本案法院認定單簽名字遺囑有效,但存在敗訴風險,建議按法定形式完整訂立,必要時進行公證或錄音錄像。
財產范圍的明確界定:遺囑中應明確處分財產的權屬狀況,避免涉及他人份額,如本案中因房屋可能包含前妻份額,導致遺囑效力爭議。
行為能力的證據留存:老年人立遺囑時可同步保留醫療證明、精神狀態評估等材料,證明自己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減少后續爭議。
(二)贈與協議的履行與風險防范
及時辦理過戶登記:不動產贈與應在贈與人在世時辦理過戶手續,完成權利轉移后,贈與人及繼承人無權再行使撤銷權,這是保障贈與實現的關鍵。
公證贈與的特殊效力:經過公證的贈與協議,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建議重要財產贈與辦理公證,避免 "口說無憑"。
附義務贈與的約定:可在贈與協議中明確受贈人的照顧義務,如 "受贈人需照顧贈與人至去世",若受贈人未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依法撤銷贈與。
(三)繼承人的權利與限制
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除任意撤銷權外,繼承人可在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權益、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情形下行使法定撤銷權,不受過戶與否的限制。
證據舉證的重要性:主張遺囑無效需提供贈與人無行為能力、受脅迫的證據;主張贈與無效需證明無權處分或虛假意思表示,否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本案判決明確了 "遺囑可被后續贈與協議撤銷" 和 "未過戶不動產贈與可被繼承人撤銷" 的裁判規則,警示當事人處理遺產時應注重法律形式的完備性,及時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同時提醒老年人在處分財產時應通過規范法律文書明確意愿,避免后續爭議。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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