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6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01
被告人蔡某某販賣、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以來,被告人蔡某某陸續從四川省成都市、陜西省西安市購買制毒物品,多次通過其前妻廖某某和俞某某(均已另案判刑)從網上購買防毒面具、濾紙、草酸等物品。2021年5、6月開始,蔡某某在其自建房等地點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將部分甲基苯丙胺、制毒物品藏匿于租住房內。2021年10月4日,蔡某某通過康某某(已另案判刑)向張某某(另案處理)販賣270余克甲基苯丙胺。2021年10月17日,公安人員將蔡某某抓獲。在俞某某車庫內查獲甲基苯丙胺8.3克,在俞某某家查獲甲基苯丙胺402.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液體共計198.2克,在蔡某某自建房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膏狀物3357.3克和鹽酸、氫氧化鈉、乙醇等制毒物品,在廖某某之父家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7037.2克和紅磷、麻黃堿、鹽酸等制毒物品。
【法院裁判】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制造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極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據此,以被告人蔡某某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已核準被告人蔡某某的死刑裁定。
【典型意義】
據統計,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為我國濫用人數最多的毒品種類,國內制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犯罪形勢也較為嚴峻。本案是一起嚴厲打擊非法制造、販賣甲基苯丙胺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嚴格落實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對達到判處死刑并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蔡某某販賣、制造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對其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充分彰顯人民法院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厲懲處,有力的震懾了毒品犯罪分子。
02
被告人余某某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與向某、林某(均已另案判刑),在漢中市某酒店會合。次日,在余某某的安排下,向某、林某二人從酒店出發,乘坐出租車前往某水果批發市場附近。期間,余某某使用“子彈短信”APP語音、視頻通話方式與向某保持聯系。向某、林某抵達水果批發市場后,經余某某視頻確認,指使二人將5個水果箱搬至出租車并乘車離開。隨后,向某、林某二人被民警堵截查獲,當場繳獲冰毒30包。經鑒定,冰毒總凈重量30余千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69.4%-74%不等。2018年12月12日余某某被上網追逃,2022年7月12日被抓獲歸案。
【法院裁判】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指使、安排他人取運毒品甲基苯丙胺30余千克,數量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余某某組織、聯系向某、林某到指定地點運送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案涉毒品被民警及時查獲,未流入社會造成危害等情節,據此,以被告人余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隱蔽性極強,對于被告人拒不供認犯罪的案件,需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審查被告人的無罪辯解是否成立,在案件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有罪的情況下,可依照證據裁判規則依法作出判決。同時,在運輸毒品犯罪中,應當結合運輸毒品的數量,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認罪態度、人身危險性等因素,審慎決定是否適用死刑。本案的審理和判決,有效震懾了潛在毒品犯罪分子,彰顯了人民法院對大宗運輸毒品犯罪及累犯、毒品再犯等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嚴懲的決心。
03
被告人李某某、雷某販賣、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發現當地許多人吸食“汀汀”(土制毒品),主要成分為咖啡因,利潤較大。在結識雷某后,二人合謀制造咖啡因用于販賣以獲取非法利益,出資各半、獲利均分。李某某負責采購原材料、制造咖啡因、聯系賣家,雷某負責提供制造毒品的場所、取送原料及咖啡因、收取毒資等。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間,李某某從張某某(已另案判刑)處采購制造咖啡因的原材料硫酸二甲酯和茶堿,與雷某共同制造咖啡因1220千克,并將745千克予以販賣,收取毒資117.5萬元。2023年3月20日,公安機關從雷某家扣押咖啡因20.97克,經鑒定含量為81.8%。4月10日,公安機關從雷某處扣押硫酸二甲酯3.2噸。
【法院裁判】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雷某非法制造毒品咖啡因共計1220千克,并將其中745千克予以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二被告人販賣、制造毒品咖啡因數量大,依法應予懲處。李某某、雷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據此,以被告人李某某、雷某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典型意義】
在我省部分縣域,特別是農村地區,流行吸食一種俗稱“汀汀”或者“片片”的土制毒品,主要成分為咖啡因。咖啡因在日常生活中是咖啡、茶、可樂等常見飲品中的主要成分,也是被普遍使用的精神藥品,具有毒品、藥品和食品三重屬性,適當攝入咖啡因能起到緩解疲勞、興奮神經的作用,臨床上也用于治療某些疾病,但其具有成癮性,大劑量或長期服用會對人體造成損害,故我國將咖啡因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進行管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雷某非法制造、販賣咖啡因受到刑罰處罰,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從嚴打擊的高壓態勢。在此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清醒地認識土制毒品的真實面目和嚴重危害性,切莫以毒性小、成癮性小而誤入歧途,堅決做到不制造、不販賣、不吸食。
04
被告人鐘某某非法生產制毒物品、
偷越國(邊)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鐘某某在華某某、盧某某(均已另案判刑)的組織下,伙同丘某某等另外八名同案犯(均已另案判刑)在渭南市某村閑置廠房非法生產麻黃堿。因在生產過程中所釋放的氣味難聞被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和環保部門到場查處。經鑒定,現場查獲的麻黃堿成品及半成品中,共含麻黃堿859千克。案發后,鐘某某非法出境逃至緬甸。2024年3月1日鐘某某被緬甸警方抓獲,3月21日移交中國警方。
【法院裁判】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某明知他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生產麻黃堿,為了追求高額工資,仍參加非法生產麻黃堿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減輕處罰。同時,鐘某某為逃避刑事追究,違反出入國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又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據此,以鐘某某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
【典型意義】
制毒物品犯罪屬于制造毒品的上游犯罪,為從源頭上遏制毒品犯罪,我國不斷加大對制毒物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持續嚴格管控制毒物品。麻黃堿被國家列為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通常情況下非法生產麻黃堿1千克以上,便達到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的入罪標準。本案中,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生產麻黃堿859千克,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案發后鐘某某雖潛逃至境外,但時隔8年被抓獲歸案后依然被懲處,彰顯了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堅決予以打擊的嚴正立場和一貫態度。
05
被告人艾某、肖某等4人販賣、
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俞某、張某某多次聯系被告人肖某欲購買毒品海洛因。2024年4月,肖某與被告人艾某約定以每件(350克)21萬元價格從艾某處購買毒品海洛因,并約定在成都交易。隨后,肖某將交易地點告知俞某、張某某,約定每件31.5萬元。2024年5月1日,肖某與其妻子(身患殘疾)、女兒(8歲)一同前往成都。當日17時許,艾某在某便利店門口將毒品交給肖某,肖某為獲取對方信任,將妻子、女兒留在艾某等人身邊,獨自攜帶毒品與俞某、張某某進行交易并收取毒資31萬元。隨后,肖某返回便利店,支付艾某毒資21萬元。
俞某、張某某獲得毒品后,從成都駕車返回西安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現場查獲毒品疑似物1包。經鑒定,該毒品疑似物凈重348.02克,從中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后公安機關根據線索,相繼抓獲了肖某、艾某。
【法院裁判】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艾某、肖某非法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俞某、張某某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海洛因并長途運輸,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肖某、俞某、張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抓捕上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均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涉案毒資與電子稱等作案工具予以追繳、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利用殘疾人和兒童實施毒品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肖某在無資金投入的情況下,將身患殘疾的妻子和年僅8歲的女兒作為“人質”留在上線販毒人員處,獲取毒品并向他人出售。此種直接將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置于極度危險境地的行為,不僅會隨時威脅到殘疾人和兒童的生命安全,也容易在耳濡目染之間將未成年人引向歧途。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有針對性的向被告人肖某開展釋法說理,使肖某對其行為的嚴重性有了深刻的認識,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本案的判處,不僅突出了對毒品犯罪的打擊重點,也體現了對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群體的特殊保護。
06
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頭電子煙”,非法獲利1768元。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以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價格向他人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頭電子煙”,非法獲利7000元。經檢測,涉案電子煙彈以及相關吸食“上頭電子煙”人員的毛發中均檢出合成大麻素成分。
【法院裁判】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的“上頭電子煙”,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依法懲處。二被告人向他人多次販賣“上頭電子煙”,情節嚴重,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綜合評定,分別以犯販賣毒品罪,判決二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萬元;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典型的新型毒品犯罪。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國正式對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實行整類列管。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是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成本更低,隱蔽性強,不易檢測,并且能產生更為強烈的興奮、致幻等效果,常被吸毒人員作為傳統毒品的替代品吸食,該類新型毒品具有很強的欺騙性和迷惑性,容易偽裝在電子煙等產品中。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依法定罪處刑,體現了對新型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鮮明態度,也有利于增強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少年對“上頭電子煙”危害的認識與警惕,警示社會公眾自覺抵制和遠離毒品誘惑。來源:陜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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