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罰”原則在行政處罰領域雖不常見,但當同一土地違法行為遭遇“二次處罰”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否涉嫌“以罰代管”或怠于履職?山西晉中一處木材加工點的遭遇,為我們揭開了這一復雜命題。
一波三折:從罰款到拆除的處罰升級
木材加工點經營者侯先生自2016年取得營業執照起,便在該地塊經營。2021年6月,縣自然資源局作出首份處罰決定(第98號):認定其擅自占用260平方米村北建設用地建廠,決定沒收地上建筑及設施,并處1300元罰款。侯先生繳納罰款后,建筑仍在使用。
兩年后的2023年7月,風波再起:自然資源局重啟調查,新處罰決定(第89號)認定其違法占地擴大至378.23平方米(物流倉儲用地+宅基地),要求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建筑恢復原狀,并處以100元/平方米罰款。侯先生深感不公,委托拆遷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
法律交鋒:378平方米背后的真相迷霧
2024年7月庭審中,雙方圍繞核心問題激烈辯論:
面積認定是否準確?
法院查明,木材加工點總面積600余平方米,其中298.57平方米為物流倉儲用地,339.66平方米為宅基地,至少200余平方米符合國土空間規劃。89號處罰書認定的378.23平方米違法占地,與事實存在明顯偏差。
兩次處罰是否重疊?
2023年3月加工棚曾翻修,自然資源局卻未查明本次處罰面積是否包含2021年已處罰的260平方米。對同一地塊重復評價的嫌疑未排除,處罰基礎存在重大疏漏。
“限期拆除”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對非法占地行為,若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擅自將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應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若符合規劃,則只能沒收新建建筑并可并處罰款。
本案中,涉案地塊性質主要為建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宅基地),自然資源局在未查明占地行為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情況下,直接適用“限期拆除”處罰,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拆遷律師在法庭上指出:“對符合規劃的建設用地違法占地,法律并未賦予自然資源部門‘限期拆除’的權力。沒收+罰款是法定框架,突破即是違法?!?/p>
勝訴背后:程序正義的艱難落地
2024年11月1日,山西省xx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縣自然資源局2023年11月作出的89號處罰決定,責令其對木材加工點行為重新調查處理。
法院的撤銷理由直指執法核心缺陷:
事實認定不清:面積測算矛盾、歷史處罰關聯性未查明;
法律適用錯誤:在是否符合規劃未明時,錯誤采用“限期拆除”這一嚴厲罰則。
這一勝訴不僅維護了侯先生的合法權益,更清晰劃定了執法紅線——處罰決定必須建立在無可置疑的事實地基之上。
司法明燈:重罰之下更需恪守法治邊界
此案暴露出土地執法中亟待重視的問題:
精準丈量每一寸土地:違法面積認定絕非數字游戲。378.23平方米的偏差,不僅是數據錯誤,更是對相對人財產權的漠視。處罰決定中每一平方米的認定,都需經得起測繪復核與歷史檔案的檢驗。
穿透“一事不再罰”的迷霧:當行政機關對同一對象再次出手,必須徹查其與先前處罰的實質關聯。是發現新違法事實?還是對舊案的重復追究?本案中行政機關未能厘清此界限,導致程序正當性崩塌。
罰則匹配:沒收與拆除的生死之別
《土地管理法》第77條對“沒收”與“拆除”的適用場景有嚴格區分:違反規劃(如侵占農用地)→ 拆除+恢復原狀(嚴厲);符合規劃(如建設用地上未批先建)→ 沒收+罰款(相對緩和)。
本案行政機關在規劃符合性未明時即祭出“拆除”重拳,實質上逾越了法律賦予的裁量邊界。
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但若拋棄了邏輯,經驗將淪為權力的玩物。侯先生的木材加工棚依然矗立,但司法判決已在其周圍筑起一道無形的保護欄——它標記著公權力運行的邊界,也書寫著一個樸素真理:重罰易,公正難。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手握處罰權柄時,需謹記每一份決定書背后,都是公民賴以生存的財產與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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