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女生小麗(化名)和姐妹去KTV唱歌,一進門就看到墻上貼著一行大字:“艷遇秘訣:把自己灌醉,給別人機會”。小麗當場膈應到不行:“這不明擺著物化女性嗎?來唱歌的還有未成年呢!”
她立馬找商家理論,甚至愿意自己掏錢撕掉標語,結果被店員懟回來:“不愛看就別看,就你事多!”
小麗很生氣,將這件事發到了網上,網友們鼓勵她勇敢地進行舉報。于是小麗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令人欣喜的是,沒過多久她就收到了反饋——那條不當標語已被成功撕掉!
從法律角度看:為何商家必須撤除該標語?
1. 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含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該KTV標語以“艷遇”為噱頭,鼓勵“灌醉”行為,明顯帶有低俗、物化女性的傾向,已超出合理娛樂宣傳范疇,涉嫌違背公序良俗。市場監管部門有權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責令整改,可處20萬至1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KTV作為經營性公共場所,其環境布置(包括標語、裝飾)直接影響消費者體驗。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消費者享有“人格尊嚴不受侵害”的權利。若商家提供的服務環境使消費者感到不適或受侮辱,消費者有權要求整改或投訴。
小麗和朋友進入KTV后,見到該標語,已經明顯感覺到不適,作為消費者的小麗有權要求商家撤除該標語。
3. 對未成年人的潛在危害
量販式KTV屬于大眾娛樂場所,消費者可能包含未成年人。此類標語隱含“鼓勵醉酒”“性暗示”內容,易對青少年產生不良誘導,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社會場所應營造健康成長環境”的要求。
部分網友認為標語僅為“玩笑”,無需較真。撤掉標語,是否“上綱上線”?
從法律和社會責任角度,商家在經營場所發布的內容需符合大眾普遍接受的道德標準,而非依賴個人主觀判斷。小麗作為消費者,其投訴行為并非“敏感”,而是行使法定權利。市場監管部門的快速處理也印證了其訴求的合法性。
遇到類似情況,作為消費者應當如何維權呢? 首先要保留證據:拍攝標語照片或視頻,記錄商家不予整改的對話;其次向市場監管部門(12315)或文化執法部門舉報;最后若因商家行為遭受精神損害,可依據《民法典》主張賠禮道歉或賠償。
此事件絕非“小題大做”,而是關乎公共場所文明底線與法律紅線的典型案例。商家不能以“個人喜好”為由推卸責任,消費者亦有權對不良文化說“不”。唯有社會共同監督,才能構建更健康的消費環境。
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此事如何看呢,是否支持小麗的行為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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