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靳律師(13426037149)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起涉及離婚房產糾紛引發關注。案件中,當事人離婚后發現存在一套價值百萬的房產,前妻、前夫與小叔子三方為此對簿公堂。專業律師將通過對這起真實案件的分析,為大眾梳理房產糾紛中的法律要點,揭示法院最終的判決走向。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林曉向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
請求確認大興區(一號房屋)所有權歸自己和陳陽所有;
請求被告陳陽、陳明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
請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出售的房款,自己所占份額由法院依法裁判 。
林曉稱,在與陳陽離婚過程中,發現陳陽隱匿銀行賬戶內存款,且在婚姻存續期間頻繁向該賬戶匯入資金 。當要求陳陽提供賬戶流水時,對方以資金用于購買一號房屋為由拒絕 。經核查,陳明提供的銀行賬單顯示購房款不足一半,認定陳陽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此外,一號房屋于 2013 年購買,處于婚姻存續期間,首付 50 萬元、貸款 70 萬元,貸款從陳陽上述銀行卡中扣除,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法分割 。同時,因離婚案件中未調取該銀行賬戶流水,現主張陳陽提供或由法院依法調取,以查明事實 。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陳陽、陳明辯稱:
借名買房事實:早在 2013 年購房時,就告知林曉一號房屋是陳明借用陳陽名額購買,林曉也表示同意,且房屋由陳明全資購買,陳陽無任何權益,待陳明有購房資格后將過戶 。
出資證據充分:通過 POS 機刷卡票據、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首付款 46 萬元由陳明支付;提交的《存量房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書》也明確款項用于購房 。
貸款償還情況:銀行尾號 xxx賬戶共匯入 1034355 元用于還貸,均由周麗、陳明向陳陽賬戶穩定匯款,最終也是周麗提前還清貸款 。
關系證明:提交陳明與周麗的結婚證,佐證資金往來的關聯性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婚姻與房產背景:林曉與陳陽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登記結婚,育有兩子,2023 年 2 月 27 日經法院判決離婚 。一號房屋2013 年陳陽以 120 萬元購得,2013 年 3 月 19 日登記在陳陽名下,2024 年 11 月 29 日過戶至陳明名下 。
離婚訴訟情況: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因一號房屋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未對其進行處理,告知雙方另行解決 。
購房資金流向:2013 年 3 月 8 日,周麗向鏈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支付 460080 元用于首付;2015 年 8 月起,周麗、陳明多次穩定向陳陽賬戶轉賬還貸,最終提前還清貸款,且無陳陽償還陳明、周麗款項的記錄 。
關鍵陳述證據:2017 年 9 月 6 日,林曉在之前庭審中曾明確表示一號房屋歸陳明所有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是否屬于林曉與陳陽的夫妻共同財產?
陳明是否構成借名買房,其對房屋的權利主張能否成立?
(二)法律分析
借名買房認定:從首付款支付、貸款償還記錄及林曉此前的陳述來看,陳明、周麗實際承擔了全部購房資金,且林曉曾認可房屋歸陳明所有 。在無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法院認定陳明為借名買房人,享有房屋實際權益 。
夫妻共同財產排除:因房屋實為陳明借陳陽之名購買,陳陽未實際出資,該房屋不屬于陳陽與林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林曉無權主張分割 。
證據效力判定:陳明提供的銀行流水、資金監管協議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而林曉僅以口頭陳述反駁,證據不足,需承擔不利后果 。
(三)法律依據
本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合同嚴守原則)、第三十六條(事實合同關系)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林曉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一號房屋所有權歸陳明所有,林曉無權主張其歸屬及分割房款。
四、案件啟示
(一)夫妻財產管理注意事項
明確財產歸屬:涉及大額財產購置,如房產,建議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資情況與權屬,避免日后糾紛 。
保留交易證據:保存銀行流水、付款憑證、合同協議等證據,無論是出資方還是參與方,均可作為權益保障依據 。
(二)借名買房風險警示
書面協議優先:借名買房務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過戶條件等,防止名義產權人反悔 。
風險提前評估:借名人需考慮政策變動、名義產權人債務風險等因素,避免因小失大;名義產權人也應謹慎,防止卷入不必要糾紛 。
(三)糾紛解決要點
及時固定證據:發現財產爭議,第一時間收集、保存證據,避免證據滅失或難以調取 。
謹慎法律陳述:在訴訟等法律程序中,任何陳述都可能成為定案依據,務必謹慎發言,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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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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