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牙·訊|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近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保障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醫療保障法(草案)》共七章五十條,主要包括總則、醫療保障體系、醫療保障基金、醫療保障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草案圍繞醫療保障領域重點問題進行了系統規定。
草案明確規定,醫療保障工作應堅遵循“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范、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醫療保障水平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醫療保障法(草案)》明確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統稱醫藥機構)定點管理。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建立并執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控制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草案還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妥善保管與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的資料,及時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相關數據,并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的必要信息。
草案規定,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購藥管理規定,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遵守藥品、醫療器械信息化追溯制度。
在醫療費用結算方面,草案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相銜接的醫藥費用直接結算機制,完善異地就醫醫藥費用直接結算制度,提升結算效率。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藥費用中應當由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部分,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審核后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足額與定點醫藥機構或者藥品耗材企業直接結算并撥付。
草案對醫療保障監督管理作出詳細規定,明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醫療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監督檢查等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定點醫藥機構等醫療保障相關單位和參保人員等個人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草案還對違反醫療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特別是對于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規定了更為嚴厲的處罰。
(本內容圖源:國家醫療保障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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