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20年來,因為頭條、抖音等自媒體的平臺的興起,使得許多消息得以廣泛傳播,一些頗具爭議的案子也傳遍了全網。例如“彭宇案”、“彩禮強奸案”、教師滋水案,江西唐老鴨案等,比比皆是。大家有沒有發現這些案例的共同之處呢?那即是訛人有理。現在,只要有人舉報,那上級都非常重視,這的確是好事,說明民意得到了重視。但受理之人是否重視舉報是否合理呢,是否只管息事寧人呢?在處理這些事情的時候,是否就是一味讓訛人者滿意,草草了事呢?
回頭想想,這種“和稀泥”的方式的確適合“維穩”,可以壓制不滿意的聲音,畢竟這些被舉報之人基本都是底層的教師、醫生或者公務員,試想一下,那些高位之人有誰敢去隨意舉報呢?
難道,真正這種隨意舉報、隨意誣告的行為就沒有辦法制止了嗎?其實古人早就有了許多的經驗。在中國古代,舉報或者高官,那都必須要承擔“反坐”的風險,法律條文叫做“誣告反坐”。
秦律將誣告之人稱之為 “誣人”,漢代有“誣罔”“教人誣告” 等罪名,并且將之視為殺傷傷人同級別的罪名,《漢書?武帝紀》記載:樂通侯欒大坐誣罔,被腰斬。曹魏時期,曹丕規定“敢以誹謗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此后,“誣告反坐”成為了中國古代法律的一個重要條款,如北魏律:“諸告事不實,以其罪罪之。”
一直以來,誣告罪都是一種很嚴重的犯罪行為,所以處罰很重,比如明朝規定,“凡誣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誣重者,從重論;誣告十人以上者,凌遲處死,梟首其鄉,家屬遷化外”。
為什么誣告罪會被判如此之重呢?首先,誣告他人就是動機不純,比如甲誣告別人造反,其目的就是想將他們的家族被滅門,比故意殺人還要邪惡,所以《宋刑統?斗訟》規定 “諸誣告謀反及大逆者斬,從者絞”;第二,誣告占用了公共資源,誣告后,縣官會動用人員去查案,這個過程就是浪費國家的民力、財力和物力,也妨礙了其他正常事情的進行。
因為有誣告罪的存在,那古人就很少冒著“反坐”的風險去舉報他人。但現在的法律,早已廢除了誣告罪。現在的刑法中有誣告陷害罪,但是和古代的完全不同。現在誣告的一方被誣告后,經過法院判定是清白的,但原告誣告之人卻可以逍遙法外,讓人難以接受。如果“誣告反坐”可以重新推廣,我想對社會有好處的。
例如在教育領域,家長就不敢隨意舉報老師了。因為一旦被查出了是惡意舉報,濫用舉報,那相關家長就會被處以罰款、拘留、檔案記錄等處罰。如此,誰還會濫用舉報呢?
現在,老人倒地了,無人敢扶起來,就是怕被老人和老人的家人誣告,社會上稱之為“訛人”。如果“誣告反坐”成立,事件經過警察調查,事情得以還原真相,扶人的好心人不僅應該洗脫罪名,還應該獲得獎勵,而訛人之人應該處理高額的罰款,甚至以“敲詐罪”入刑。請問,訛人不是敲詐嗎,我覺得訛人怎么看都屬于敲詐。
騙婚是目前社會比較多的一種現象,而其中或許還有以告別人強奸為威脅。現在許多案子,是男女發生關系后,女子索要財產不成功,就可以告強奸,這種行為實際上也屬于敲詐罪。如果“誣告反坐”成立,那誣告的女子可能面臨3年的牢獄之災。
最近,江西發生了唐老鴨舉報醫院轉院救護車事件。如果放在古代應該怎么判呢?根據漢朝“原心定罪”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醫院的原心是“志在救人”,那么就算醫院的一些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那也不會遭到處罰。而唐老鴨的原心是訛人,是過河拆橋、忘恩負義的行為,在古代會被處以徒刑甚至死刑。
所謂的“原心”就是動機。2023年3月11日,武漢一位女子落水,一位老人不顧自己心臟病的危險,跳入水中將女子救起。但時候女子卻指責老人“別碰我!你剛才手往哪摸了?”“人渣!救人還占便宜!”。北京某律所透露“近三年因救人引發的民事訴訟中,83%的施救者最終敗訴”。如果用古代的“原心定罪”原則,那救人之人不僅不會被處罰,還會得到表揚。而被救之人沒有一絲感激,還要告官,那會被以“誣告反坐”的罪名處理。
經過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古代的法律并非完全是專制的、殘暴的,還有許多部分是經過千萬個案例總結出來的,是符合社會的道德認知的,是有利于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是中華文明的優秀傳統文明。對于這一部分法律,我們不能一概否定,而是應該繼承、改造、發展,以完善目前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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