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勞動者企業內部流動的規定
目錄:
一、外國勞動者企業內部流動的定義
二、是否要繳納當地社保
三、境外保險費個稅減免規定
附1:術語解釋(中越文)
附2:法律依據(中越文)
附3:作者簡介
一、外國勞動企業內部流動的定義/解釋
外國勞動者企業內部調動/流動的規定:越文:Quy ??nh v? di chuy?n trong n?i b? doanh nghi?p c?a NL? n??c ngoài(直譯: 外國勞動者企業內部轉移的規定)。
越南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具體而言,第152/2020/ND-CP號法令第3條第1款規定:
外國勞動者在企業內部流動是指一家已在越南領土上設立商業存在*的外國企業的管理人員、運營總監、專家和技術工人,被該外國企業臨時派遣至其在越南領土上的商業存在工作,且此前已被該外國企業連續雇傭至少12個月。其中:
(1)、管理人員*:指根據《企業法》第4條第24款規定管理企業的人員,或是機關、組織的負責人、副負責人。
(2)運營總監: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a)企業分支機構、代表處或經營場所的負責人。
(b)機關、組織、企業中至少一個領域的負責人并直接運營該領域,且直接接受該機關、組織、企業負責人的指導和指揮。
(3)、專家: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勞動者:
具有大學本科或同等以上學歷,且擁有至少3年符合該外國勞動者擬在越南工作崗位要求的工作經驗。
擁有至少5年工作經驗,并持有符合該外國勞動者擬在越南工作崗位要求的執業證書。
由勞動榮軍與社會部提議,政府總理決定的特殊情況。
(4)、技術工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勞動者:
經過至少1年的培訓,且擁有至少3年符合該外國勞動者擬在越南工作崗位要求的工作經驗。
擁有至少5年符合該外國勞動者擬在越南工作崗位要求的工作經驗。
此外,根據第152/2020/N?-CP號法令第7條第3款,在屬于越南對世界貿易組織服務承諾表中11個服務行業(包括:商業、信息、建筑、分銷、教育、環境、金融、醫療、旅游、文娛和運輸)范圍內的企業內部流動的外國勞動者,不屬于需申請工作許可證的情形,即免工作許可證。
外國勞動者進入越南工作的形式:
根據第152/2020/N?-CP號法令,外國公民作為勞動者進入越南工作(以下簡稱外國勞動者)有以下形式:
執行勞動合同;
企業內部流動;
執行各類經濟、貿易、金融、銀行、保險、科學技術、文化、體育、教育、職業教育和醫療方面的合同或協議;
依合同提供服務者;
依合同提供服務者是指在一家不在越南擁有商業存在的外國企業中工作至少02年(24個月)的外國勞動者,且必須滿足第152/2020/N?-CP號法令第3條第3款對專家的規定。
服務銷售;
以服務銷售形式工作的外國勞動者是指不在越南居住且不從越南任何來源領取報酬的外國勞動者,其參與代表服務提供商就消費該提供商的服務進行談判的相關活動,條件是不得直接向公眾銷售該服務,也不得直接參與提供服務。
為在越南依法獲準活動的外國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工作;
志愿者;
志愿者是指按照自愿形式在越南工作、不領取報酬以執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作為成員國的國際條約,并獲得外國駐越南外交代表機構或國際組織確認的外國勞動者。
負責設立商業存在的人員;
商業存在包括外商投資經濟組織;外國商人在越南的代表處、分公司;商業合作合同中外國投資者的運營辦公室。
經理、執行董事、專家、技術工人;
參與在越南執行標段、項目;
外國駐越南代表機構成員的親屬,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作為成員國的國際條約規定獲準在越南工作。
依據:第152/2020/N?-CP號法令;第70/2023/N?-CP號法令。
二、外國勞動者企業內部流動是否要繳納當地社保?
1. 關于外國人的社會保險規定
在越南工作的外國人的社會保險制度由越南政府于2018年10月15日頒布的第143/2018/N?-CP號法令以及關于外國勞動者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在越南工作的外國公民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和相關制度。
第143/2018/N?-CP號法令中關于外國人參加強制社會保險的對象、繳費額度和手續材料的具體內容如下:
1.1 外國人參保條件
根據政府2018年10月15日第143/2018/N?-CP號法令第2條規定,明確規定了《強制社會保險法》適用對象為在越南工作的外國勞動者。據此,在越南工作的外國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條件如下:
持有越南主管機關頒發的工作許可證(Gi?y phép lao ??ng)或執業證書(Ch?ng ch? hành ngh?)或執業許可證(Gi?y phép hành ngh?)。
與越南的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期限為1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若外國勞動者雖滿足上述條件但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則不屬于強制社會保險參保對象:
根據2016年2月3日第11/2016/N?-CP號法令第3條第1款規定進行企業內部流動的人員,包括:
(1)作為已在越南境內設立了商業存在的外國企業的管理人員、運營總監、專家和技術工人的外國勞動者;
臨時調動到越南境內商業存在工作的勞動者,且此前已被該外國企業聘用至少12個月。
(2)已達到法律規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
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時,外國勞動者享有與越南勞動者相同的所有制度,包括:疾病制度;生育制度;勞動事故與職業病保險制度;退休以及喪葬補助金制度。
三、外國勞動者境外保險費減免規定
外國勞工在企業內部調動時,其繳納的國外強制保險費是否可以減免?
此外,根據第111/2013/TT-BTC號通知第9條第2款(經第92/2015/TT-BTC號通知第25條第6款修訂)以及第92/2015/TT-BTC號通知第15條的規定,關于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減免項目如下:
“第9條 減免項目
本條指引的減免項目是指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前,可以從個人收入中扣除的項目。具體如下:
2. 針對繳納保險費、自愿退休基金的減免
a) 保險費包括: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某些必須強制參保行業的職業責任保險。
c) 在越南居住的外國人,以及在越南居住但在國外工作并從國外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的越南人,如果已根據其國籍國或工作所在國的規定,繳納了類似于越南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費(如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強制職業責任保險以及其他強制保險費(如有)),則在計算其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將這些保險費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在外國繳納上述保險費的外國人和越南人,在年度內(憑憑證)可立即從其收入中暫扣減免以進行稅務預扣,并根據個人按規定進行稅務最終結算時按正式數額計算。若年度內無憑證進行暫扣減免,則在最終結算時一次性扣除。
據此,通過企業內部調動方式在越南工作的外國勞工,是指先前由外國企業招聘,臨時調動到越南工作,屬于不必在越南參加強制社會保險類別的人員。
此外,法律還規定,在越南居住的外國人,如果其從國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且已在國外繳納了類似于越南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費,則在計算其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將該國外強制保險費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因此,通過企業內部調動方式在越南工作的、屬于居民納稅人的外國勞工,只要其取得的工資薪金報酬是在國外支付,并且已在國外繳納了類似于越南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費(如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那么在確定其在越南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該強制保險費繳納額可以享受減免。
此外,依照公司規定的各項出差費用如機票、往返路費、食宿費用等為差旅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越兩國是否簽訂了雙邊社保協議,詳見:雙邊社保協議、避免雙邊征稅協定
附1:術語解釋
1、“商業存在”(越文:Hi?n di?n th??ng m?i),這是國際貿易和投資協定(如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的標準法律術語,指企業通過設立法人(公司、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處等形式在另一國開展商業活動。
2、越文:Nhà qu?n ly,直譯:“管理者”,即“管理人員”,包括:1、越南《企業法2020》第4條第24款規定的企業“管理人員”包括:私人企業主,合伙企業合伙人(成員),董事會成員(董事)、董事長、主席,公司主席(總裁)、經理或總經理以及依公司章程規定擔任其他管理職務的個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同時是公司的管理人員(《企業法》第137條)。2、機關、組織的負責人、副負責人,如: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法律公司經理、副經理,辦事處/代表處主任、副主任/負責人/副負責人等。
3、稅收居民(Cá nhan c? trú):在越南境內居住的外國勞動者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視為越南的稅收居民:
1)一個公歷年內在越南居住或自首次入境越南之日起連續12個月內居住183天及以上。或
2)在越南有常住住所(登記常住地或租賃住宅)。
不滿足上述條件的為非稅收居民。
中越兩國是否簽訂了雙邊社保協議,詳見:雙邊社保協議、避免雙邊征稅協定
附2:法律依據
Ngh? ??nh 152/2020/N?-CP 第152/2020/N?-CP號議定/法令
Ngh? ??nh 143/2018/N?-CP 第143/2018/N?-CP號議定
Ngh? ??nh 70/2023/N?-CP 第70/2023/N?-CP號議定
Th?ng t? 111/2013/TT-BTC 第111/2013/TT-BTC號通知
Th?ng t? 92/2015/TT-BTC 第92/2015/TT-BTC號通知
作者簡介:
陸典谷(Danny),中國人。
越南投資咨詢
中越互譯譯員
CATTI全國翻譯人才庫會員
工作語言:中文(漢語普通話、粵語);越南文;英文。
擅長領域:
越南商務、投資等咨詢、談判;企業&市場盡調;工程與不動產;能源;風控和出海指南等;中越互譯。
部分實操案例(越南境內):
商務談判、投資咨詢和盡調等方面:
1、越南檳椥1等風電項目;
2、越南多樂省X光伏項目;
3、KP科技受讓越南X廠房項目的全流程盡調;
4、香港某投資集團多個越南地產、工程建設項目的融資擔保;
5、越南后江鋼廠項目;
中越互譯方面:
1、越南檳椥1風電項目等環評報告書(越譯中);
2、越南現行有效的《不動產經營法》(個人獨立全譯);
3、國內某些法院涉越糾紛案件的法律文書(中譯越);
現任職:廣東華商(河內)律所。
華商(河內)法律有限公司是由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設立于越南首都河內市,越南司法部與河內市司法廳核發執照的律師執業機構。華商越南團隊由富有實操經驗的中國律師、越南律師和深耕越南二十年的資深專家組成,為越南國內外客戶提供國際標準的本地化法律服務。
華商律師事務所創立于1993年,為中國十大律所之一,擁有國內分所五十多家,國外分所十家(美國、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等),有律師三千多名。華商得到國際知名法律媒體和權威機構如錢伯斯、《亞洲法律雜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法律500強》(The Legal 500)編輯部的高度評價,數次授予“中國頂尖法律服務機構”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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