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網友咨詢:
混同用工關系怎么認定?
江萬龍律師解答:
混同用工是指勞動者已經與一家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由于主觀或者客觀原因,該勞動者又被抽調、委派、借調到該企業的關聯方工作,與該企業的關聯方同樣建立了勞動關系,從而導致該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及用工主體出現混亂的一種社會現象。
被多個用人單位交替或者同時進行用工的勞動者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按照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用工管理行為、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資報酬發放、社會保險繳納等因素予以確認。
江萬龍律師補充: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江萬龍律師
廣東德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庭審經驗豐富,樂于分析案情并分享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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