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規范涉企消防監督檢查若干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工作目的】為解決消防監督檢查頻次高、隨意性大以及亂檢查、亂處罰、亂查封和檢查寬松軟虛等問題,加強依法行政,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根據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家消防救援局《關于嚴格規范消防監督檢查的通知》和市政府《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監管部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不包含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的現場勘驗。依法負有消防安全檢查職責的行政機關可參照執行。
本市各級消防監管部門除遵守本規定外,尚應遵守《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消防行政執法證據規則》《消防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等執法制度規定。
第三條【調整對象】本規定所稱的“涉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以及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消防監督檢查對象涉及納入本市掃碼檢查范圍的。
本規定所稱“檢查”,主要是指消防監管部門依職權主動對企業履行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根據責令改正復查、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媒體曝光、火災延伸調查等確需實施的消防監督檢查,不受檢查計劃、頻次上限限制,但明顯超過合理頻次的,應當啟動內部執法監督程序,督促規范檢查行為、化解行政爭議。
因評價消防監管質效、監督消防執法行為、制修訂消防滅火預案或者檢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應企業申請進行消防指導服務等未將企業作為檢查對象開展的執法督查回訪、調研演練、檢測維保質量監督等訪企活動,不屬于涉企行政檢查。
第四條【工作原則】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精準高效的工作原則,站在企業視角規范檢查執法的量、質、效,指導企業合規經營、安全發展。
第五條【檢查責任】實行涉企消防檢查執法責任制,將執法責任分解到執法崗位、落實到人員,納入工作考核、考評和外部監督,嚴格執法責任追究。
第二章 監督檢查
第六條【檢查計劃】市、區消防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要求,根據檢查計劃編制辦法,科學制定年度消防監督檢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主動公開。年度消防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主體、檢查對象范圍、檢查類型、檢查方式、檢查事項等內容,年度檢查計劃總量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實行總量控制。
檢查計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檢查數量。
第七條【計劃外專項】除國家消防救援局和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的專項檢查外,各級消防監管部門不得在年度檢查計劃外自行部署專項檢查。
因突發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確需部署開展計劃外專項檢查的,市、區消防監管部門要評估分析相關領域、場所的火災形勢、隱患特點,以及涉及企業范圍和訪企影響,聚焦主要問題、主要矛盾、主要風險,堅決杜絕全覆蓋、無差別檢查,嚴格控制檢查對象范圍、事項和時限,制定專項方案報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對檢查計劃進行調整并通過綜合監管系統備案、公布后實施。
第八條【檢查頻次】同一單位在年度內首次日常檢查未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除舉報投訴核查等特殊情況外,本年度內不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日常檢查一次;對其他檢查對象根據分級分類評價結果或者火災風險情況、消防安全條件、消防管理水平等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原則上年度內對同一單位現場檢查不超過兩次,檢查時間間隔至少六個月。
各級消防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檢查計劃的統籌協調,對年度內已開展過日常檢查且檢查事項已經涵蓋專項檢查內容的,不再納入專項檢查范圍,已實施專項檢查的事項,日常檢查中可不再檢查有關內容,在記錄單中注明情況。
實施現場檢查,不得突破年度行政檢查計劃確定的現場檢查總量,不得突破對同一檢查對象的現場檢查頻次上限。
第九條【檢查事項】市消防監管部門應當梳理法定職權,明確檢查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對檢查事項外的內容一律不得開展檢查。
日常檢查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配套文書規定的檢查單和檢查事項開展檢查;專項檢查要在檢查方案中明確檢查事項和檢查單式樣。
消防行政許可、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演練、防火檢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維護保養等,可通過非現場檢查實現監管目的的,不再開展現場檢查,檢查單如實記錄系統數據并在備注欄注明“XX系統顯示數據”后,交由系統管理人員確認簽字。對采取非現場方式實施的行政檢查,市消防監管部門應當單獨編制非現場檢查單。
第十條【檢查標準】市消防監管部門應當對照檢查事項清單,逐一明確判定合格所依據的法規、標準,并向社會公示。
各級消防監管部門應當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檢查要求,綜合考慮建筑年代、法規標準沿革和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城市更新相關政策要求,協調規自、住建部門會商研判、統一標準,按照“從舊和對當事人有利”原則適用相關規定,不得違法增設當事人義務。
第十一條【標準適用】對于法律法規明確適用的推薦性標準,應當作為檢查判定依據;法律法規只作出原則性規定,依據相關國家、行業、地方等標準細化量化的,不得以相關標準中的推薦性、指導性條款作為確定行政檢查標準和判定檢查結果的依據。
對不同法規、標準規定不一致,或者不同部門對同一法規、標準執行不一致時,不得直接做出檢查結論,應當協商形成一致意見,或者向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協調申請,研究一致后再做出決定。
第十二條【計劃實施】年度檢查計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調整變更,確需對計劃任務作出調整的,應當說明理由,報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通過綜合監管系統調整,但不得變更檢查主體、檢查對象范圍,不得突破原現場檢查任務的總量。
各級消防監管部門應當將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分解到月度實施,結合消防安全“風險+信用”評價等級,差異化確定檢查比例、方式。采信政府“無事不擾”企業清單為低風險、守信用企業,對“無事不擾”企業,除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市政府規定的情形外,原則上不再納入現場檢查計劃;對于已經納入的,原則上不再開展現場檢查,并應及時調整當月計劃任務,補充相應檢查對象,保證相關任務的檢查量;對于通過非現場檢查、投訴舉報、火災延伸調查等線索核查中發現“無事不擾”企業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應當通報市場監管部門。
區消防監管部門于每月25日前隨機選取具體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向社會主動公開,并及時共享至各區事中事后監管聯席辦公室,加強跨部門檢查的協調銜接。
除責令改正復查、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媒體曝光、火災延伸調查等檢查任務來源,月度檢查計劃外不得開展涉企消防監督檢查。在評價消防監管質效、監督消防執法行為、制修訂消防滅火預案或者檢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應企業申請進行消防指導服務等訪企活動前,應當告知有關單位訪企目的、性質,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實施,指導服務應當進行記錄。
第十三條【檢查準備】實施現場檢查前,應當在檢查前五日內制作并告知《消防監督檢查通知書》(附件1)內容,在現場檢查時送達。現場檢查不得要求檢查對象負責人陪同或者準備書面匯報材料。
檢查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前制定檢查方案(附件2),經消防監管部門(執法單位)主要或者主管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查處違法的,要口頭請示、記錄并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掃碼檢查】“掃碼報到、亮碼通知、照單檢查”是本市消防監督檢查法定程序,檢查人員在掃碼報到時,應同步進行音視頻記錄。
檢查人員在掃碼提示重復擾企的,當日不再檢查,另行確定檢查時間;已經超過本市規定月度預警檢查頻次的,當月不再實施檢查,次月5個工作日前補充完成檢查,并在檢查記錄、月度計劃中注明情況,經消防監管部門防火工作主管負責人批準,無須調整檢查計劃。
對于物業服務、建筑施工等企業,按照服務地點確定訪企頻次,在掃碼報到時選擇場地、工程等選項。
第十五條【檢查程序】開始檢查前,執法人員要主動向檢查對象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執法人員身份、檢查事由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及義務。不按規定掃碼報到、不出示檢查碼和檢查通知書,或者使用的行政檢查單與任務不匹配的,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檢查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規定》的程序或者專項檢查方案實施監督檢查,現場填制行政檢查單,并做好全過程視音頻和文字記錄。
檢查結束后,要及時告知當事人檢查結果;對檢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聽取企業的陳述申辯,并在檢查單備注中如實記錄,指導采取對經營影響最小的整改措施,說明整改要求和合格標準;涉及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及時立案,立案后方可制發《詢問通知書》,《詢問通知書》應當實行編號、登記管理。月度檢查完成后,要公示檢查結果。
第十六條【檢查主體】實施現場消防檢查的人員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不得少于兩人,著制式服裝。
消防檢查人員名單、執法證件應當在市消防監管部門官方網站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嚴禁以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名義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嚴禁科研院所、檢驗檢測機構等第三方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嚴禁外包給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嚴禁各級消防部門以觀摩、督導、考察等名義變相入企實施行政檢查。
第十七條【任務分配】市、區消防監管部門對同類檢查對象的多個專項任務原則上應當合并實施,減少重復入企。按照“能協同盡協同”要求,通過綜合監管信息系統實現跨部門對同類檢查對象“綜合一次查”,避免多頭擾企。
第十八條【交叉互查】因執法工作需要,市消防監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跨區專項檢查,在實施檢查前應當公示檢查方案和抽調執法人員信息,抽調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跨區檢查時,應當向檢查對象告知相關情況。
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注冊消防工程師異地執業,確需注冊地消防救援機構協助檢查的,應當向注冊地消防救援機構提出協助請求,由注冊地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條件實施檢查。
第十九條【測量標準】消防監督檢查中應當采用專業儀器設備對距離、高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場地進行測量的,除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明確要求外,誤差偏離標準值5%范圍內的,可視為允許范圍。
第三章 違法處理
第二十條【執法原則】各級消防監管部門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行政執法原則,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為依法履職的衡量標準,推行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監管手段。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要按照國家和本市制定的免罰、減罰清單以及《柔性執法工作規定》《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在法定幅度內給予處罰,審慎使用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使用、臨時查封等行政手段。
第二十一條【裁量要求】消防執法人員應當對違法事實、情節及危害后果進行全面調查,在提出處理意見時,首先適用柔性執法清單以及工作規定,其次適用《行政處罰法》免罰、減罰情形,均無法適用的,按照裁量基準提出行政處罰意見。適用免罰、減罰的案件應當經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信用修復】市消防監管部門主動公開消防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目錄,對于較輕違法不予信用公示,一般、嚴重違法情形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信用公示。
最短公示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改正違法、執行行政決定的,可以在“信用中國”網站上申請修復,經信用主管部門審核后,終止公示。公示期限、修復途徑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檢查審核】實行消防檢查執法審核制度。對于涉企消防監督檢查事項,由市、區消防監管部門防火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查審核,并承擔審核責任。主要審核下列事項:
(一)檢查計劃制定情況;
(二)專項方案制定情況;
(三)檢查來源合規情況;
(四)檢查方案審批情況;
(五)檢查主體、掃碼等程序合規情況;
(六)檢查事項以及判定依據適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執法審核】對于涉企消防執法案件,由市、區消防監管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審核,并承擔審核責任。主要審核下列事項:
(一)行政執法公示公開和全過程記錄制度落實情況;
(二)違法事實認定情況;
(三)減罰、免罰事項落實情況;
(四)執法程序合規情況;
(五)查封、三停的合法必要情況;
(六)是否存在詢問通知書違規使用情況;
(七)信用公示、修復途徑告知情況。
第二十五條【領導責任】消防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負責監督本單位涉企行政檢查執法工作:
(一)監督落實涉企行政檢查制度,明確各級、各崗位執法責任,實行量化考核評價;
(二)每月專題研究涉企行政檢查執法情況,點評通報問題,不斷改進檢查執法工作;
(三)每月確定企業接待日,了解企業訴求、收集執法問題、宣講執法政策;
(四)對接本級政府及發改、市場監管、司法行政等部門,掌握政策要求,調整工作重點;
(五)調度推進檢查計劃、重點檢查執法任務,督促提高監督執法質效。
第二十六條【動態監測】市、區消防監管部門防火、法制機構要全口徑歸集行政檢查執法數據,每月形成涉企檢查執法情況分析,查擺問題不足,提出工作建議,不斷規范涉企消防檢查執法。
第二十七條【內部監督】市、區消防監管部門防火、法制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涉企投訴舉報、信訪、上級通報轉辦案件進行重點監督。
對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檢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和標準實施檢查、未按照規定程序實施檢查、擅自部署專項檢查、超過行政檢查年度頻次上限實施檢查,以及違反“五個嚴禁”“八個不得”(附件1)要求亂檢查的,依法及時督促糾正,依法依規依紀對有關承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等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八條【外部監督】市、區消防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連鎖企業、繁華商圈、龍頭企業等重點企業的溝通聯絡機制,對于問題多發的地區開展走訪,前移監督關口,將走訪情況納入考核考評,對突出個案開展重點調查。
第二十九條【權益保護】對正確履行涉企消防檢查執法職責,受到企業不實舉報,故意損害消防監管部門聲譽、執法公信力的,消防監管部門應當組織維權,要求有關企業采取措施消除影響,并公開道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由市消防救援總隊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防火監督處負責解釋。
學習資料
靠山屯閑話
既往不戀,當下不雜,
未來不迎,縱情向前。
屯主微信號:ifire-ta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