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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贈與房產,分手后贈與人發現受贈方已另結新歡且拒絕返還房產。本文將結合真實案例,解析法院對該類房產糾紛的裁判邏輯及相關法律要點。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林陽向法院提出 4 項訴訟請求:
撤銷與周悅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判決周悅配合將大興區(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相關稅費由周悅承擔;
判決周悅將一號房屋騰退并返還給自己;
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周悅承擔。
林陽稱,2022 年 2 月初與周悅確立戀愛關系,出于結婚目的,2022 年 6 月 16 日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一號房屋過戶給周悅作為彩禮,周悅并未實際支付房款。2023 年 4 月,林陽意外得知周悅已于 2022 年 11 月與他人登記結婚,且婚后還向自己索要生活費。當林陽要求返還房屋時,周悅不僅否認戀愛關系和金錢往來,還拒絕歸還房屋。林陽認為周悅以結婚為幌子騙取房產,存在欺詐行為,嚴重損害自身權益,遂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與反訴
周悅辯稱,不同意林陽的全部訴訟請求:
雙方簽訂合同是自愿行為,不存在可撤銷的法定事由。林陽簽署合同時精神狀態正常,不符合顯失公平中一方處于危困或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
雙方達成了真實的房屋買賣合意,從簽約、過戶到繳納稅費在一天內完成,且自己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向林陽轉賬 150 萬元支付房款(高于合同約定的 130 萬元),不存在欺騙行為,林陽也無證據證明自己存在欺詐。
雙方交往并非以結婚為目的,林陽從未有求婚等行為,甚至不讓添加微信。此外,兩人早在 2013 年就談過戀愛,2017 年林陽還致使自己懷孕,此次房屋過戶是對過往感情的補償,林陽無權反悔。
同時,周悅提出反訴請求:要求林陽返還 166 萬元,包括 150 萬元房款及 16 萬元稅費和土地出讓金,并強調林陽給的 100 萬元黃金屬于贈與,不能抵扣返還的購房款。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房屋與合同信息:一號房屋于 2009 年 8 月 6 日登記在林陽名下,為其單獨所有。2022 年 6 月 16 日,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 130 萬元,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前支付;明確了買賣雙方承擔稅費的具體項目。當日,房屋過戶至周悅名下,她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交易細節爭議:
簽約原因:林陽稱因周悅母親要求有房才結婚,為省稅費選擇簽訂買賣合同;周悅則表示是林陽愿低價賣房作為補償。
房款支付:周悅主張轉賬 150 萬元為房款,林陽稱其中 100 萬元用于購買黃金給周悅作嫁妝,部分以現金償還借款和支付其他房屋尾款;周悅認可收到 100 萬元黃金,但堅稱是贈與,未收到現金。
稅費支付:周悅通過李丹轉賬 16 萬元給林陽用于繳納稅費,其中 149507.5 元用于交稅,剩余款項用途不明 。
關系與價格認定:
戀愛關系:林陽稱 2011 年 9 月相識,2022 年 2 月確立戀愛關系,2023 年 4 月得知周悅結婚;周悅認可 2011 年相識,2013 年戀愛,2022 年 1 月林陽離婚后想結婚,同年 9 - 10 月分手。
房屋價值:雙方均認可簽約時房屋市場價值至少在 320 萬元以上。
其他情況:林陽曾就周悅詐騙報案,警方立案后又因無犯罪事實撤案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銷情形?
雙方各自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二)法律分析
合同可撤銷性判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本案中,主觀上,戀愛關系可能影響林陽低價售房,存在以房作彩禮的可能;客觀上,房屋簽約價 130 萬元遠低于 320 萬元以上的市場價值,且簽約后不久戀愛關系結束。綜合來看,合同簽訂時顯失公平,林陽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各項訴求分析:
林陽訴求:撤銷合同的訴求合理,應予以支持;要求周悅承擔過戶稅費,因稅費尚未實際發生,法院不予支持;要求過戶和騰退房屋,鑒于合同撤銷,周悅應返還房屋,該訴求可支持。
周悅反訴:關于 150 萬元房款,林陽給的 100 萬元黃金,周悅無證據證明是贈與,應認定為部分還款,林陽需返還剩余 50 萬元;16 萬元稅費,因合同撤銷且周悅無重大過錯,林陽應返還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撤銷林陽和周悅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簽訂的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周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林陽將一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林陽名下;
周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一號房屋騰退并返還給林陽;
林陽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周悅購房款及稅費款共計 660000 元。
四、案件啟示
(一)戀愛期間財產處置需謹慎
明確財產性質:涉及大額財產如房產交易時,務必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是贈與、借款還是買賣,避免后續產生糾紛。
保留相關證據: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協議等證據要妥善保存,能在糾紛發生時有力證明自己的主張。
理性對待情感與財產:不要因感情沖動輕易處置重要財產,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后果。
(二)法律視角下的合同撤銷
了解可撤銷情形:除顯失公平外,還包括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簽訂合同時要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不利局面。
及時行使權利:發現合同存在可撤銷情形,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否則可能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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