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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寫著自己名字,卻被兄弟占著房間不放,這種 “一房兩爭” 的局面該如何破局?今天通過一起真實案例,帶你了解物權糾紛中的法律門道。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李明向法院提出兩項訴訟請求:
判決李華騰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陽光家園一號房屋內的個人物品;
本案訴訟費由李華承擔。
李明稱,自己與李華是兄弟關系,一號房屋的產權人是自己。李華長期將個人物品存放在該房屋內,導致自己無法正常使用。雖多次催促李華搬走物品,但對方拒不配合,無奈之下只能向法院起訴。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李華辯稱,不同意李明的訴訟請求。一號房屋原承租人是父親李強,父親去世后,自己作為繼承人,應享有公房承租合同的相關權益。現在李明購買了房屋產權,致使自己喪失權益,且購房時使用了父親的工齡,自己作為繼承人之一,有權保留物品,所以拒絕騰退。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家庭關系與房屋現狀:李強與張芳是原配夫妻,育有李明、李華兩子。張芳于 1989 年左右去世,李強于 1997 年去世。一號房屋現登記在李明名下,房屋所有權性質為劃撥 / 房改房(成本價),建筑面積 76 平方米 。
爭議焦點:一號房屋是三居室,李華將個人物品放置在東側 10 平方米房間內。李明要求騰退,李華以房屋存在自己的權利份額為由拒絕 。
房屋權屬變更:李明稱父親在世時公房承租人已變更為自己,1993 年成為承租人。2018 年 5 月,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房款,同時提交公房承租人變更材料。2020 年房屋過戶至李明名下,2023 年因面積差補繳房款后重新領取房產證 。
證據質證情況:李明提交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回執單證明權屬,但李華對證據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堅稱房屋應作為父親遺產處理,自己享有權利份額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李明作為房屋登記所有權人,是否有權要求李華騰退物品?
李華主張的房屋權利份額能否對抗李明的騰退請求?
(二)法律分析
物權歸屬認定:根據《民法典》,不動產權屬以登記為準。一號房屋登記在李明名下,李明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
妨害物權判定:李華未經李明同意,拒不騰退房屋內個人物品,阻礙李明正常行使物權,已構成對物權的妨害 。
舉證責任分配:李華雖主張房屋有自己的權利份額,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依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其抗辯意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
權屬爭議處理:若李華堅持認為房屋涉及遺產繼承糾紛,可另案起訴解決,但在本案中,不能以此為由拒絕騰退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李華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騰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陽光家園一號房屋內的個人物品。該判決明確保障了李明的物權,同時也為兄弟間后續可能的權屬爭議指明了解決途徑。
四、案件啟示
(一)物權維護要點
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涉及房產交易或繼承,務必及時完成產權登記,避免因權屬不清引發糾紛 。
合法行使物權:當物權受到妨害時,可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權益 。
(二)遺產繼承風險防范
明確財產歸屬:對涉及繼承的房產,建議提前通過遺囑、協議等方式明確權屬,減少家庭矛盾 。
保留關鍵證據:主張權利時需提供充分證據,如購房合同、遺囑、繼承證明等,避免因舉證不足敗訴 。
(三)家庭財產糾紛處理
優先協商解決:親屬間的財產糾紛,盡量通過協商、調解化解矛盾,維護家庭和睦 。
尋求專業幫助:遇到復雜法律問題,及時咨詢律師,獲取專業法律建議,避免陷入法律誤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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