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靳律師(13426037149)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農村房屋買賣看似簡單,卻暗藏諸多法律風險。當買賣雙方因房屋歸屬產生糾紛,法院會如何認定合同效力與房屋權屬?下面這起案例將為你揭曉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周遠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決確認與被告陳強、陳芳、林梅于2007 年 7 月 25 日簽訂的《買賣房產協議書》有效;
判決位于北京市密云區的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周遠稱,1982 年 1 月 15 日,陳強與林梅登記結婚,育有女兒陳芳、兒子陳陽。1984 年 8 月 21 日,陳強申請了一處宅基地,并在院內新建北房四間、廂房三間。2007 年 7 月 25 日,為解決居住問題,自己與陳強、陳芳、林梅簽訂《買賣房產協議書》,以 72000 元購得該房產。付款后,對方交付房屋,自己居住使用至今,現訴至法院明確房屋所有權歸屬。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陳強辯稱,認可賣房事實,但不認可周遠的全部訴訟請求。
陳芳辯稱,宅基地屬集體所有,無權出賣,不認同周遠的村民身份,不認可其全部訴訟請求。
林梅辯稱,房屋買賣過程屬實,但簽訂合同時周遠并非本村村民,認為合同無效,不認可周遠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身份與合同簽訂:周遠系北京市密云區某村村民,農業家庭戶。2007 年 7 月 25 日,陳強、陳芳、林梅與周遠簽訂《買賣房產協議書》,約定以 72000 元交易一號房屋,明確付款時間、產權歸屬、違約責任等事項,協議有雙方及多位證明人簽字 。
房款支付與房屋交付:周遠分別于2007 年 7 月 25 日、8 月 1 日支付房款 4 萬元和 3.2 萬元,陳強等人收款后交付房屋,周遠居住使用至今 。
證據材料:周遠提交宅基地使用證、個人占地建設審批表、村委會證明等證據,證實房屋來源及買賣事實,陳強、陳芳、林梅認可證據真實性。
其他情況:周遠購房時與蔡宗利系夫妻,蔡宗利去世后,其繼承人同意由周遠主張房屋權利。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買賣房產協議書》是否有效?
周遠能否取得一號房屋的所有權?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認定:雙方認可協議真實性與賣房事實,周遠已履行付款義務并長期占有房屋,形成穩定占有關系。且周遠現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農村房屋買賣主體資格要求。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應認定《買賣房產協議書》有效。
房屋所有權問題:因雙方未能提交完整建房審批手續,房屋產權存在不確定性。在現有證據下,法院難以直接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屬,僅能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利進行認定。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周遠與陳強、陳芳、林梅于2007 年 7 月 25 日簽訂的《買賣房產協議書》有效;
位于北京市密云區一號院內北正房四間、東廂房三間歸周遠占有、使用。
此判決既維護了合同效力,又基于實際情況對房屋權屬作出合理認定。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買賣注意事項
核實主體資格:買方務必是房屋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賣方要確保對房屋有合法處分權。
完善手續材料: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項條款;保留付款憑證、交付記錄等證據;及時辦理相關審批、登記手續。
(二)產權糾紛處理建議
重視建房審批:建房時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避免因手續不全導致產權爭議。
依法理性維權:發生糾紛時,優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借助法律途徑,依據證據和法律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遇到類似農村房屋買賣糾紛不知如何解決?私信專業律師,獲取一對一法律解決方案,守護你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