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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無小事,簽好合同,交了定金,房主突然反悔不想賣房怎么辦?近日,長汀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陳某與王某于2025年5月7日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由王某將房產出售給陳某,以分期付款方式,陳某需在5月7日支付定金10萬元,該定金可沖抵第一期購房款,第二期于6月22日前付清余款。陳某依約于5月7日向王某支付10萬元。5月13日王某在未與陳某提前協商的情況下,向陳某轉賬10萬元,并注明退回購房定金。后陳某與王某溝通未果,故起訴至法院并申請查封該房屋。
承辦法官接到案件后,了解到王某有意愿繼續履行合同,但表示希望陳某再多付1至3萬元;承辦法官多次電話聯系雙方當事人,從法律規定、證據等角度和當事人耐心釋法析理,經過法官多次與當事人協商,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雙方當事人于行政服務中心順利辦理過戶手續,陳某向本院申請撤訴,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定金具有明確的債權擔保性質,旨在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因其在促進雙方當事人信守承諾、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積極作用,被廣泛運用在房屋交易等日常生活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進行交易時,請注意保留相關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
法官提醒
房屋買賣不是小事,雙方應增強法律意識,慎重簽訂合同,一旦達成協議,就要恪守契約精神,誠信履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則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供稿:蘭金榜 方慧娟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陳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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