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炊煙裊裊的祖屋,一朝被納入征收紅線,竟在補償談判僵持時被扣上“違法建筑”的帽子轟然倒塌!當推土機的轟鳴碾過四代人的記憶,鎮政府手中那份遲來四十年的《違建認定書》,究竟是依法行政的鐵證,還是規避補償的遮羞布?拆遷律師揭開真相:程序缺失的強拆,終將被法律釘上違法的恥辱柱!
四十年安居,一夕覆滅:征收困局下的“拆違”突襲
黃某家族扎根某村的安居史,刻滿了與命運抗爭的印記:
1984年:黃某親手夯土筑梁,建起安身立命之所。
2003年:無情火災吞噬家園,黃某在原址撐起遮風避雨的油氈房。
2013年:臺風肆虐后,黃某再度傾盡積蓄,將房屋翻修重建。
2023年:房屋被劃入征地范圍,補償談判陷入僵局。當地鎮政府一紙《違法建筑認定書》突然降臨,未出示任何征收文件、未履行法定程序,數日后,挖機轟鳴聲中,四十載家園化為瓦礫。
致命疑點浮出水面:四十年間為何沉默?房屋存續近半個世紀,歷經災后重建,為何從未有行政機關指其違建?征收節點精準“亮劍”?偏偏在補償談不攏時啟動違建查處程序,時間巧合耐人尋味。程序正義何在?強拆前無催告、無決定書、無申訴期——粗暴程度令人咋舌!
復議對決:程序違法成為強拆“命門”
面對家園被毀,黃某委托拆遷律師提起行政復議,直指鎮政府強拆行為違法。鎮政府則搬出“三板斧”抗辯:
鎮政府辯稱:
“無證即違法”論:涉案房屋始終無合法審批手續,依法必拆!
“程序已走”論:強拆前已啟動違建立案調查,程序正當!
“恢復原狀無據”論:房屋既屬違建,恢復原狀訴求于法無據!
拆遷律師精準反擊,劍指程序硬傷與實體不公:
第一劍:程序崩塌——強拆淪為“三無”操作!
《行政強制法》亮出程序鐵律:該法第四章(第35-44條)為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構筑了不可逾越的程序高墻:
催告義務(第35條):必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載明義務內容、期限、救濟途徑。
陳述申辯權(第36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復核意見!
強制執行決定(第37條):經催告無效且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拆,才可作出書面強制執行決定!
公告送達(第38條):決定書須依法送達(拒簽則公告)!
期限保障(第44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復議60日/訴訟6個月)不救濟又不拆除,方可強拆!
本案“三無”現形:
鎮政府強拆全程缺失:無催告、無強制執行決定書、無權利告知、無等待救濟期!其所謂“立案調查”,不過是掩蓋程序嚴重違法的遮羞布。跳過所有法定步驟的強拆,本質是赤裸裸的行政暴力!
第二劍:實體不公——“歷史無證”豈能歸咎百姓?
歷史成因不容忽視:房屋始建于1984年(遠早于嚴格審批制度完善時期),期間因天災(火災、臺風)被迫重建。在我國農村特定歷史階段,類似“先建后批”或“因災重建未及時補辦”情形普遍存在,不能簡單以現行標準倒溯認定為“違法”。
信賴利益應予保護:四十年間,無任何行政機關對該房屋提出違建質疑或要求整改,黃某家族產生合理信賴,持續居住投入。政府突然否定其合法性,違背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
占地性質并無實質違法:黃某一族世代在此居住生活,從未改變土地居住用途,鎮政府甚至曾承諾為其補辦宅基地手續,所謂“違法占地”指控顯失公允。
勝訴關鍵:復議機關一錘定音,程序違法無可辯駁
復議機關全面采納陳麗芳律師團隊意見,作出旗幟鮮明的裁決:
《違建認定書》非強拆“通行證”:僅認定違建不等于可直接拆除!強拆必須獨立履行《行政強制法》全套程序。
程序違法鐵證如山:鎮政府未催告、未作強制執行決定、未保障救濟權利,強拆程序嚴重違法!
確認違法:鑒于房屋已滅失,強制拆除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確認鎮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
此決定不僅為黃某討回程序公道,更宣告:任何試圖繞過法定程序、以“拆違”之名行“逼遷”之實的行徑,終將被法律制裁!
拆遷律師緊急提示:遭遇強拆,死守程序五道防線!
拆遷律師借本案向所有面臨征收或拆違威脅的民眾發出鄭重警示:
警惕“以拆違代拆遷”陷阱:征收中突遭“歷史違建”指控,需高度警覺是否規避補償!第一時間收集房屋建設年代、居住證明、歷年繳費憑證等證據,證明其歷史成因與居住合法性。
緊盯《限期拆除通知書》:收到此文書即為最高預警!立即咨詢專業律師,審查文書合法性及依據,切勿消極等待!
死守強拆“法定五步曲”:任何行政機關實施強拆,必須嚴格走完以下步驟,缺一不可!
步驟一:書面催告(載明義務、期限、救濟權);
步驟二:聽取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意見必須復核并答復!);
步驟三:作出書面強制執行決定(明確依據、方式、時間、復議訴訟權);
步驟四:依法送達/公告決定書;
步驟五:等待法定救濟期限屆滿(至少預留60日復議申請期+6個月訴訟期!)。
任何跳過或簡化上述步驟的強拆,皆屬違法!
堅決行使救濟權利:在催告期、強制執行決定送達后的法定期限內(復議60日,訴訟6個月),果斷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是叫停違法強拆的最有效手段!
證據為王,全程留痕:遭遇強拆威脅時,立即對房屋內外狀況全面錄像拍照,保存好土地證、房產證、水電費單據等權屬證明。強拆現場務必報警并錄像記錄,拍攝執法人員面貌、車輛號牌、強拆過程,這些都將成為日后維權鐵證!
四十年風雨屹立的老屋,敵不過一紙程序全無的強拆令——此案勝訴的深層意義,在于將《行政強制法》的程序鐵律,鍛造成公民抵御權力任性的堅實盾牌。當程序正義的防線失守,實體權利便如沙堡般脆弱。黃某的復議勝訴不僅是個體權利的回歸,更是向所有操弄“拆違促拆遷”者發出的嚴正通牒:法律的程序之門,永遠不會為強權與蠻橫敞開!公民屋檐下的每一塊磚瓦,都應由程序的基石而非權力的鐵蹄來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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