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性大型三甲醫院向出資人變相分配收益,被行政部門處罰了。
作者|肖湘
來源|看醫界
企業醫院向出資人變相分配收益被罰
近日,平頂山市衛生健康委員公示了對某大型三甲醫院的行政處罰,其中一項違法事實是“醫院向出資人變相分配收益”,被罰款5萬。
主要證據材料顯示,2021年6月,該院與河南一家醫生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女性圍產整體康復科室共建服務協議》;后又與又一家醫生集團(河南)有限公司簽訂了《女性圍產期整體康復科室共建服務補充協議》;2022年7月,第一家醫生集團有限公司將業務轉移至第二家醫生集團(河南)有限公司,簽訂了《業務轉移變更函》。
自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醫院向第二家醫生集團(河南)有限公司支付350000元技術服務費;自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醫院向第二家醫生集團(河南)有限公司支付450764.6元技術服務費;2023年7月,醫院與第二家醫生集團(河南)有限公司簽訂了《合作補充協議》(含關于盆底康復中心減免相關費用申請、該醫生集團(河南)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公示信息顯示,處罰依據是醫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據了解,該項規定明確“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
公開資料顯示,該醫院是一家企業醫院,為三級甲等綜合醫院,醫院是企業辦非營利性醫院,開放床位近3000張,擁有員工超3000人。
此前曾有公立醫院因此被處罰
據了解,以“向出資人變相分配收益”被處罰的醫院,并不是個例。
2024年5月,山東平邑縣政府網發布了一批案件查處公示信息,其中,平邑縣某中醫醫院向出資人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被平邑縣衛生健康局依法作出罰款1169942.08元、沒收違法所得584971.04元共計175萬余元的行政處罰。據悉,該中醫醫院為國有全資,也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2020年12月,河南省紀委監委駐省衛健委紀檢監察組接到舉報,反映“某醫院有關科室在職職工承包,私自投放大量設備”。衛生監督員對涉事醫院進行執法檢查后最終認定:該醫院屬于xx人民醫院管理的非法人機構,持有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xx人民醫院對該院行使行政管理權,并承擔法律責任。
調查結果認定,醫院向出資人某公司分配收益,向出資人高某和董某變相分配收益,違反了《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條第三項,按照裁量標準,給予該醫院沒收違法所得89555.5元,處以違法所得2倍,即179111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有啥區別?
知名醫改專家、看醫界專欄作者徐毓才曾向《看醫界》介紹,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醫療機構,其收入用于彌補醫療服務成本。
在我國,醫療機構一般分為政府辦醫療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政府辦醫療機構都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
那么,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有什么區別呢?具體包括:
一是經營目標不同。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合法追求利潤;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能以賺錢為目的。
二是收支結余的用途不同。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支結余可用于投資者回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支結余不能用于投資者回報,也不能為其職工變相分配,所有利潤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機構的再發展中,用于購買設備、引進技術,開展新的服務項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醫療衛生服務。
三是處置財產方式不同。營利性醫療機構經營不善而終止服務,投資者個人可以自行處置其剩余財產;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終止服務后,其剩余財產只能由社會管理部門或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處置。
四是財政補貼政策不同。政府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定向補助為主,由同級財政安排;營利性醫療機構沒有任何財政補助。
五是價格標準不同。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服務成本或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訂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醫療機構按照主管部門制訂的基準價,并在其浮動范圍內,確定其本單位實際醫療服務價格。
基本醫療法為非營利性醫院戴上規范發展的緊箍咒
2019年12月28日,歷時近三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并決定于2020年6月1日實施。
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分類管理。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堅持以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為補充。政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醫療衛生事業中發揮主導作用,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平可及。
明確規定,以政府資金、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
徐毓才認為,這實際上就從“根”上將公立醫院對外投資對外合作以“謀取利益”的想法徹底斬斷。
與此同時,該法第四十條還規定,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所有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合理設置并控制規模。
徐毓才介紹,這就從財務角度掐斷了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外投資的“出入口”。
但同時,法律依然提出,國家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并規定,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這里所說的“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是指無注冊資金,實行負責人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所有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無法人資格。也就從法律上避免了給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挖坑。
而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能不能與社會資本合作辦醫,怎么合作,該法第四十一條做出了規定,即國家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類型的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合作并應該得到法律支持和規范,但這些合作只是“清”“親”的業務關系,而沒有絲毫的“銅臭味”,也就是不應該存有“金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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