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播劇《以法之名》里的那些法律知識點
【以劇說法】
近期,國內首部檢察偵查劇《以法之名》正在熱播。該劇講述了海東省檢察院檢察官洪亮(張譯飾演)、鄭雅萍(蔣欣飾演)等人在復查東平市“萬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過程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枉法行為。他們以舉報線索為突破口,徹查案件背后黑惡勢力,同時揪出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本期“以劇說法”帶您走進《以法之名》,解析電視劇背后的法律知識點。
什么是“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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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擾亂法庭秩序和作偽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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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保護傘”面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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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劉洋
審核|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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