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是政府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社會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簽訂的具有行政上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網友咨詢:
行政協議糾紛歸哪個法院管轄?
方世鴻律師解答: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協議由最初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書面協議約定選擇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協議履行地、協議訂立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從其約定,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范關于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
方世鴻律師補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
(四)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
(五)符合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
(六)其他行政協議。
因行政機關訂立的下列協議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機關之間因公務協助等事由而訂立的協議;
(二)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人事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書面協議約定選擇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協議履行地、協議訂立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從其約定,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方世鴻律師
2013年畢業于四川農業大學,法學學士,四川原則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代理的劉某故意傷害案、李某危險駕駛案、鐘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等,獲無罪。代理的某建工合同案,勝訴金額超6900萬;代理某買賣合同案,勝訴金額超8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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