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8月2日,張三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員工手冊》第4.2規定,嚴重違紀:……,虛報工作業績或偽造工作記錄,……。
2023年12月11日,公司認為2023年8月張三開始出現每月超過20次虛擬打卡記錄,實際上班時間和打卡時間嚴重不符,虛假打卡。由于張三利用公司監控漏洞,多次偽造考勤記錄,性質惡劣,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會決議因張三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2023年12月21日,公司向張三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張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嚴重違紀行為,決定于2023年12月29日解除勞動合同。
張三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部門未作實體處理。張三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依據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表述,公司系因虛假考勤,構成嚴重違紀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首先,張三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其工作性質需外部協調客戶、供應商。其次,公司每月薪資核算表顯示張三均正常出勤,從未有質疑。此外,公司在發現張三疑似虛假打卡后,并未對其進行相應的批評教育,而是直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故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根據張三在公司的工作時間,補償年限為2.5個月,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加班費、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經計算,公司應支付張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6500元(21300×2.5×2)。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及當事人的陳述,張三在公司從事解決方案崗位,其工作性質需外部協調客戶,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在雙方發生糾紛之前公司每月薪資核算表均顯示張三正常出勤,與前述張三具體工作模式相互印證。
訴訟中公司提出2023年11月張三存在虛假打卡情況,并提出其公司曾調取監控發現張三長時間不在工位,但訴訟中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加以佐證,且其公司陳述的張三不在工位即為缺勤的說法與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張三需要外勤、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也不相符合。
公司在無確切證據證明張三存在虛假考勤的情況下,未與張三充分溝通確認相關事實,直接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無不當。
案號:(2025)蘇02民終2583號
咨詢培訓|法律顧問|用工合規 |勞動維權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