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看過的電影屈指可數,但印度電影《流浪者》其中的一段臺詞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麗達:那么法官先生,良心也不承認法律。
電影中,大法官拉貢納特信奉“好人的兒子一定是好人,賊的兒子一定是賊”。拉貢納特的偏見造成了扎卡的悲劇——強盜的兒子扎卡被錯判有罪入獄。扎卡出獄后為了報復拉貢納特、反駁拉貢納特的荒謬理論,使用各種手段,最終讓拉貢納特的兒子拉茲變成一個賊。拉茲長大后決心痛改前非,卻因曾是小偷而被工廠開除,還一直受到扎卡的威脅。后來,拉茲為保護母親殺死了扎卡,得知拉貢納特是自己的生父后,他行刺拉貢納特未遂再度被捕。在法庭上,辯護律師麗達從良心角度為拉茲進行辯護,認為法官和社會應當為拉茲的行為負責。
文章開頭法官與麗達的對話,就出自這一橋段。
看這部電影時是1978年,我當時無法明白它的含義。
后來,我在法學院深造,再后來成為一名司法工作者,這個問題一直縈繞在懷,對于法律與良心的關系,總感覺有些似是而非,似懂非懂。
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它具有普遍約束力,違反法律將受到制裁。
而良心是個人的道德判斷和內在標準,反映了個體的價值觀和倫理觀。
那么,司法還需要“講良心”嗎?
研究眾多錯案的成因,不可否認,司法的復雜性,司法人員認識的局限性,是造成錯案的重要因素。但是,最讓人痛心的是,仍有一些錯案是由于司法過程中司法人員責任心不足和功利心太多造成的。
比如轟動一時的張氏叔侄案,法院再審判決認定:
偵查人員在審訊過程中存在對犯罪嫌疑人不在規定的羈押場所關押、審訊的情形;公安機關提供的張輝首次有罪供述的審訊錄像不完整;張輝、張高平指認現場的錄像鏡頭切換頻繁,指認現場的見證人未起到見證作用;從同監犯獲取及印證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偵查程序和行為不規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張輝、張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認現場筆錄等證據,依法應予排除。
沒有證據,辦案人員照著證據標準去“找”,背后的一些辦法可以說令人發指。
在司法工作中,法律理解掌握不準確、能力不足還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對法律條文爛熟于心,但卻沒有底線約束。
一個能力不足的無心之錯往往是漏洞百出,容易在過程中和后期被識別出來。但一個熟悉法律的人“做”的案子,往往看起來是“天衣無縫”“自圓其說”,甚至是“無懈可擊”的。
若沒有良心加持,司法會走入歧途。而良心的重要性不應該是在付出如此慘重代價后才被發現、明白的。
司法的良心不只是體現在對司法者的約束上,也應該成為司法評判的一項指導。
近年,電影《第二十條》引爆影視市場,引起全社會對正當防衛的關注和探討。這部由檢察機關參與拍攝的電影,可以稱之為一部關于司法良心的良心劇。電影中,檢察官和警察排除阻力、歷經千辛萬苦,終于找到了關鍵證據,為犯罪嫌疑人洗脫冤屈。但作為一個專業人,我在觀影中乃至觀影后卻想的是另一個問題:
如果最后沒有找到那把作為關鍵證據的刀,結局又是什么樣呢?
王永強因欠債多年來一直飽受村里惡霸劉文經的欺凌,妻子郝秀萍被劉文經幾番凌辱,自己卻只能像只狗一樣被拴在家中屋檐下,聽著妻子的哀嚎與求救無能為力。在劉文經心滿意足要離開現場的時候,羸弱的王永強突然爆發……
電影情節圍繞一把刀展開,劉文經到底有沒有帶刀,決定了王永強是不是正當防衛。
電影可以直觀地呈現事情的起因和經過,讓觀眾既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但司法工作卻是在紛繁復雜中抽絲剝繭、去偽存真。現實中,司法實踐遇到的情況可能是,司法人員無法證明這把刀的存在也無法查明它的不存在,甚至可能根本沒有那把刀。
現實生活可以有各種各樣、無休無止的猜測和爭論,但司法必須有結論且唯一。
這種情況下,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量刑適用都可以被討論,都可能引發爭論。但無論如何,司法的良心會引導司法者做出更加準確的法律判斷——在法律與良心之間找到最優的平衡。面對此情此景,試想,一個稍有血性的人,會不會心平氣和地等待司法的正義伸張?正如《第二十條》中的一句臺詞:“如果你當時也看著那個人被流氓欺負,你會怎么做?”
如何把握私權救濟與公權救濟的尺度邊界?就是要讓法律的理解適用朝著良心更靠近一點。
雖然司法是個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正義也不能僅靠良心來實現,但是司法工作必須關注老百姓對法律最樸素的情感期待。
法律既是冰冷的,也是溫暖而充滿善意的。要真正實現法律的善意,釋放司法的溫暖,良心不可缺席,公平正義需要與良心相伴相隨。
司法良心可以彌補法律機械性的不足,體現法律感知社會的溫度,實現法律深層次的價值理念。它還可以引導司法者在面對法律與道德困境時做出符合法律根本價值和社會主流價值的決定。
另一方面,法律也深知自己的不足,所以它賦予司法必要的、關乎司法良心的權限:自由裁量權、證據審查判斷權和量刑幅度裁量權,等等。
恰當地運用好這些權力,必須有高超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但僅僅靠專業性、職業化是不夠的,當前,司法人員大多具有高學歷和較強的專業背景,在強調專業性、職業化的同時,對司法良心的要求應提到更高的地位。
對天理、國法、人情的敬畏,對社會大眾普遍價值觀的感受,對法律條款深處精神的領悟,對法槌起落的謙抑審慎,無不是司法的良心所及。我們的司法工作在努力追求自身職責所確立的目標過程中,必須遵循基本的法律理念和道德良知。
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司法是個技術活,但司法也是良心活。
來源:人民法院報·2版
作者:李喜春(作者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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