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
轎車嚴重受損
被運往異地維修
車主11天“停工損失”
該由肇事方來承擔嗎?
自行異地維修
要求賠付6000余元
2024年3月,侯鵬(化名)駕駛的貨車與林杰(化名)駕駛的小型轎車在等候信號燈時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杰的車輛嚴重受損。經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侯鵬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侯鵬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
侯鵬交由保險公司進行后續賠付處理后,便沒有再跟進事故的后續情況。時隔多月,侯鵬以及保險公司收到法院傳票。原來,事故發生后,林杰自行將車輛運往外地進行維修。由于修車時間達11天,導致其無法正常上班,林杰便將侯鵬及保險公司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要求賠付維修期間產生的“停工損失”,即誤工費、交通損失費共計6270元。
保險公司辯稱,侯鵬所駕駛的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特種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僅對合同約定賠償范圍內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對林杰要求賠償“停工損失”的訴請,因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應由侯鵬自行承擔“停工損失”。
法院:“停工損失”無依據
支持合理交通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林杰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主張,依據相關法律條文可知,誤工費賠償的是受害者在受傷期間因無法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若沒有造成人身損害,則一般不存在誤工費的賠償問題。本案中,交通事故未造成林杰人身損害,因此,林杰主張“停工損失”并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但林杰將受損車輛送往外地維修確需消耗一定過路費及燃油費,這屬于維修車輛所產生的合理費用。車輛維修期間也會產生一定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法院結合林杰車輛維修時間及當地交通價格水平,酌情支持林杰因維修車輛產生的過路費、燃油費及車輛維修期間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合計831元。
法官:異地維修要遵循必要性
合理性原則
交通事故發生后,對于車輛如何施救和維修,要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即在同等條件下,施救和維修要就近處理,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費用。
異地維修產生的額外費用能否予以賠償,關鍵在于當事人選擇在異地維修是否遵循了必要性、合理性原則。即車輛因交通事故發生損害后,首選當地維修,如當地不能維修或受維修技術限制可就近選擇異地維修;又如當事人在外地發生事故,為避免后期產生額外的交通、住宿、誤工等費用,綜合考慮回當事人住所地維修更具合理性的情況下,也可選擇異地維修。
消息來源:CCTV今日說法
法治浦東綜合編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