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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房屋買賣涉及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法律規定與操作細節往往影響交易效力。今天通過一起同村村民之間的房屋買賣案例,解析農村房屋確權的關鍵法律要點。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村民張蘭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區 XX 鎮 XX 村一號院內的北房三間歸自己所有;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張蘭稱,自己與同村村民趙偉、孫莉夫婦為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00 年 10 月 26 日,經人介紹,她與孫莉簽訂《賣房契約》,以 4800 元價格購買趙偉名下的正房三間及院落(對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為通集建(XX 西)字第 XX 號)。2023 年 12 月,法院已作出(2023)京 0112 民初 XX 號民事判決書,確認該《賣房契約》有效?,F請求法院將房屋確權至自己名下。
(二)被告的態度
被告趙偉、孫莉未答辯,未到庭參加訴訟。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交易背景與合同簽訂:2000 年 10 月 26 日,張蘭與孫莉簽訂《賣房契約》,約定趙偉將其名下正房三間及院落賣與張蘭,價款 4800 元當場付清,房屋即日起由張蘭支配。契約有買房人、賣房人、中介人、代筆人簽字。
房屋權屬與主體資格:涉案房屋登記在趙偉名下,張蘭為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流轉的身份要求。
訴訟歷史:2014 年,張蘭曾起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因主體資格問題撤訴;2023 年 8 月再次起訴,法院判決確認《賣房契約》有效。
履行情況:張蘭稱已支付房款,趙偉夫婦交付房屋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北京市房屋契證》,房屋由張蘭居住使用至今,未翻建。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涉案房屋是否應確權至張蘭名下?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的前提作用: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僅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流轉。本案中,張蘭與趙偉夫婦為同村村民,且《賣房契約》已被生效判決確認有效,為房屋確權奠定了合法基礎。
物權變動的法定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請求確認權利。本案中,雙方已實際履行合同(付款、交房、交付權屬憑證),房屋由張蘭長期占有使用,符合物權變動的實質要件。
訴訟主體與程序合規性:此前訴訟中,趙偉明確表示 “同意賣房,不會要回房屋”,可見其對交易無異議。本次訴訟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位于北京市通州區 XX 鎮 XX 村一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編號:通集建(XX 西)字第 XX 號)內的正房三間歸原告張蘭所有;
駁回張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依據在于,涉案合同已被確認有效,雙方均為同村村民,交易符合宅基地流轉規定,且實際履行完畢,房屋權屬應隨合同履行發生轉移。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買賣的核心要件
主體資格合規:買方必須為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否則交易可能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
書面合同規范:簽訂正式《賣房契約》,明確房屋位置、價款、付款方式、交付時間及權屬憑證轉移等內容,由雙方及見證人簽字確認。
履行證據留存:保留房款支付憑證(如收條、轉賬記錄)、房屋及權屬證書交付證明(如交接清單),避免日后糾紛。
(二)確權訴訟的注意事項
先確認合同效力:若合同效力存在爭議,需先通過訴訟確認合同有效,為確權提供前提。
及時辦理權屬變更:合同生效后,應盡快到村委會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減少權屬糾紛風險。
應對缺席判決:若被告不到庭,需準備充分證據證明交易真實性及履行情況,確保法院支持確權請求。
(三)風險提示
非本村村民購買農村房屋,即使簽訂合同,也可能因違反法律規定被認定無效,無法獲得物權;
房屋買賣后若涉及拆遷,確權是獲得補償的關鍵,建議及時通過法律程序明確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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