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買的是“清潔皮膚券”,卻被美容師多次推銷高價項目并擅自升級消費、強制支付1200元?近日,虹口區消保委收到了這樣一起投訴。鑒于美容院拒不配合,最終消費者決定通過司法途徑主張合法權益。
強制推銷擅自升級
新民晚報記者了解到,消費者劉同學在某平臺購買了一家祛痘店鋪推出的“一次清潔皮膚券”。到店后,美容師及店長以“清潔項目對祛痘無效”為由,多次勸說其升級消費其他高價項目,但劉同學明確表示僅接受已購買的服務。
然而,在護理過程中,美容師在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擅自為劉同學實施了推銷項目,并強制要求其支付1200元費用。劉同學表示兩個項目差異不明,且服務期間因操作不當導致面部疼痛加劇,美容師未進行妥善處理且態度惡劣。事后,劉同學的家長發現異常,遂向12315平臺投訴維權。
虹口區消保委接到投訴后,迅速啟動調解程序,但涉事美容院多次拒接調解電話,導致協商溝通中斷,依據規定終止調解。鑒于經營者拒不配合,劉同學及其家長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將通過司法途徑繼續主張合法權益。
存在價格欺詐嫌疑
虹口區消保委認為,這起消費糾紛案件集中反映了美容服務行業存在的強制消費、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等突出問題。
首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及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美容院工作人員在未明確告知服務內容變更的情況下,擅自更換美容項目,實質上剝奪了消費者對服務項目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其次,經營者采用誤導性話術,貶低消費者已購項目的效果,轉而推銷高價項目。這種行為涉嫌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誤導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再者,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而涉案美容院未明確告知新增服務價格即要求付款,存在價格欺詐嫌疑。
妥善保管消費憑證
對此,消保委建議美容機構經營者:強化法治觀念,系統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建立規范的服務流程,實施服務項目確認制度,每次服務前需經消費者簽字確認項目內容及價格;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對于消費糾紛應主動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而非采取消極回避態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消保委依法行使調解職能時,經營者具有配合的法定義務。
針對消費者,消保委也作出了提醒:提高消費警覺性,接受美容服務時主動核實服務項目內容,對于經營者臨時變更服務項目的要求保持警惕;注重證據留存,妥善保管消費憑證、溝通記錄,在服務過程中發現異常應及時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善用法律武器維權,當遭遇強制消費時,除向消保委投訴外,還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主張違約責任,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主張懲罰性賠償。
原標題:《做美容被擅自“偷換”項目并強制消費,消保委提醒:妥善保管憑證和溝通記錄》
欄目編輯:裘穎瓊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金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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