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有網友在社交媒體上爆料,瑞昌市第一中學一老師因三名學生未填報北大清華,選擇其他名校而解散班級微信群,網傳聊天記錄引發熱議。事件曝光之后引發關注,當地教育局介入調查,學校也作出了回應,涉事老師檢討并道歉。
#教育局回應學生未報清北老師解散群聊#學生未報清北老師解散群聊 學校通報
此前根據極目新聞報道稱,在高考成績出來之后,要組織學生開始報志愿了,7月6日,網帖反映我校22209班班主任漆某芳老師“對學生填報志愿發表不當言語”,并且還附有網傳聊天截圖。
網傳圖片顯示,該老師在群內表示三名學生不聽學校、老師、家長勸告“完全以一己之心填報熱門專業”“將我們所有的感情都化整為零”。
與此同時,該老師還表示“明天上午將以失望解散此群”,這是“班主任教育的失職、職業教育的失敗”。
網傳信息引發關注,不少網友質疑,7月7日,瑞昌一中工作人員拒絕了采訪。瑞昌市教育局工作人員回應稱,“事情正在處理,請關注后續官方公告。”
目前,最新的情況是,瑞昌一中發布情況通報:學校和涉事老師已向學生及家長表達了誠摯歉意,爭取他們的諒解。三名學生已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報志愿。
評論區中,馬上有不少網友留言:這三位學霸,真是人間清醒,為自己的人生做規劃,無需考慮別人的感受,因為別人不會為你的未來買單!
也有不少網友質疑:為了自己的名利,而罔顧學生的理想,前途,這樣的老師,枉為人師,不認也罷!不真真從孩子前途著想的老師,不是好老師!
還有不少網友分析:老師有考核指標,也是沒辦法。親戚的孩子本來可以填重慶的大學而老師非要讓填吉林大學,專業不喜歡,以后就業,安家都是問題。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到底該怎么看呢?
第一,涉事老師要求學生填報志愿,"權力濫用"到底違法了嗎?
首先,根據《教師法》第八條規定,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同時,民法典也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也就是說,學生也是獨立的個體,教師應當"尊重學生人格,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回到本事件中,從事件起因來看,學生填報志愿屬于自主選擇權,老師以解散群聊的方式施壓、公開貶低學生選擇(例如稱其"將感情化整為零"),已涉嫌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和發展權。
第二,學校雖然已經發通報了,是不是在甩鍋教師?責任要分清!
首先,根據《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本事件中,學校若未及時制止教師過激行為(如網傳聊天記錄擴散24小時后才回應),可能違反 "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所以說,這起事件引發關注之后,教育局介入調查、要求教師檢討道歉,正是履行了法律要求的監管職責。
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得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高等教育法》第九條也明確,學生自主選擇專業和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干預學生自主填報。
因此,當老師出現"考核指標壓力"(如網傳要求填特定院校),學校若設置不合理的升學指標,已涉嫌違反上述規定。
第三,這屆學生太剛!三位學生頂住壓力填報志愿的做法完全合法!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志愿填報屬民事自主行為。他們的硬核操作值得學!
所以說,在之后類似的事情中,若老師存在脅迫行為,學生可:
第一步,留存聊天記錄(關鍵證據!)
第二步,向教育局提起申訴
第三步,要求書面賠禮道歉
因此,回到這起事件中,老師的動機雖然能理解,但是志愿選擇關系到人生重大利益,即使老師給出建議,自己的人生自己主導,別怕剛!
最后,有不少網友提醒,換位思考一下,老師也是人,也有情緒和自己的職業追求,在考核壓力下,發發牢騷何錯之有?只是沒有管理好自己的情緒,從此師生情斷成陌路,確實挺讓人傷心的。
還有網友建議,其實學校改個規則即可,過清北線就按清北通過率正常兌付老師獎金,什么事兒都沒了!
話要說回來,教育的本質是點亮人生,而不是把學生變成KPI的籌碼。三位少年用一紙志愿單給我們上了最生動的一課:人生選擇權,法律給你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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