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詐橋”(以借錢墊資為名詐騙“過橋”資金)出謀劃策并全程參與犯罪過程,被公安機關追捕到案后,卻始終拒不交代參與犯罪的事實。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檢察官梳理出清晰完整的證據鏈,在一名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現反復的情況下,依法以詐騙罪對該案提起公訴。
2024年12月,一審法院經審理,依法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趙某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八年,各并處罰金。二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二審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利令智昏實施“詐橋”
2023年,趙某因資金短缺,欲出售名下的一套房產用于償還該房產的抵押貸款及其他債務。因房產之前通過張某辦理了二次抵押,房產證在張某處,趙某無法出售。趙某向張某說明賣房還債的想法后,從張某處拿回了房產證。
同年11月,趙某通過中介與某典當公司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典當借款合同、應收賬款最高額質押合同等借款手續,約定由典當公司出資為趙某償還涉案房產抵押貸款,趙某以應收房款質押,并將用于接收存量房交易托管資金的銀行卡交給典當公司保管。以為萬無一失的典當公司,沒想到落入趙某、張某的“詐橋”圈套。
2024年1月,典當公司按照約定出資48.9萬元為趙某償還房產抵押貸款。同月,趙某以62萬元的價格出售涉案房產,除2萬元定金外,余款60萬元由購房者轉入房管局托管資金賬戶。
同年3月13日,趙某得知可以支取售房款后,立即告知張某。隨后,二人到銀行將用于接收存量房交易托管資金的銀行卡掛失,并補辦新卡。當天下午,二人與典當公司的業務員一起前往銀行辦理取款。其間,趙某趁業務員不備,用新申領的銀行卡取走了全部售房款后離開。次日,業務員發現被騙后報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于同年6月14日將趙某抓獲歸案。
發現疑點鎖定“漏網之魚”
2024年6月,公安機關以趙某涉嫌詐騙罪提請廬陽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承辦檢察官審查后認為,趙某符合批準逮捕的條件,但該案仍存在幾處疑點。
“趙某收到60萬元的售房款后,為什么當天向張某夫妻轉賬55萬元?掛失銀行卡、支取售房款等事項,趙某完全可以一個人辦理,為什么張某每次都在現場?”……承辦檢察官介紹,通過對趙某、張某近半年的銀行流水以及日常交往、資金往來等在案證據分析,趙某關于歸還張某欠款、邀請朋友幫忙等辯解不合理。
帶著疑點,承辦檢察官在提審中重點圍繞張某是否參與詐騙對趙某進行訊問。經反復釋法說理,趙某的心理防線被突破,供述是張某傳授“詐橋”的詐騙方法并全程參與。之后,趙某主動提交了作案后與張某“復盤”整個作案過程的電話錄音。
2024年6月,廬陽區檢察院在對趙某批準逮捕的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張某是否涉嫌詐騙罪進一步偵查。
該院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作用,依據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期間反饋的相關信息,在梳理全案證據后認為張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同年7月向公安機關制發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要求公安機關追捕張某。
2024年8月,張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后被采取強制措施。8月23日,廬陽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批準逮捕張某。
聲紋鑒定打破辦案僵局
張某歸案后,一個棘手的問題擺在承辦檢察官的面前——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張某始終拒不交代參與犯罪的事實,對向其核實的證據均予以否認。同時,趙某對張某是不是同案人員的供述也出現了反復。
為打破辦案僵局,廬陽區檢察院檢察官圍繞采集張某聲紋并與趙某提交的電話錄音進行對比鑒定、調取事發銀行監控錄像、查清55萬元轉賬資金流向等問題,引導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取證。
首先取得突破的是電話錄音。經聲紋鑒定,錄音中對話雙方就是趙某和張某。錄音中,張某稱“如果不是我,趙哥你得不到那么多錢”“你還欠我四五萬元”等,與趙某供述的是張某提議“詐橋”,并要求事成之后給其“好處費”等內容相互印證。
銀行營業大廳的監控視頻顯示,張某、趙某在典當公司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銀行取錢時,張某故意遮擋業務員視線,從身側悄悄給趙某遞了一張銀行卡,完成銀行卡替換。隨后,趙某用這張銀行卡支取了售房款。銀行交易記錄顯示,該張銀行卡正是二人當天上午新申領的銀行卡。
公安機關在梳理趙某轉給張某的55萬元時發現,其中17萬元被張某留作“好處費”及沖抵欠款,另有20萬元經張某的親友回轉給了趙某,剩余款項則讓趙某支付了購車的首付款。上述銀行流水顯示,張某從中非法獲利。
“上述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張某是該案的犯意提起者、積極參與者及高額獲利者。”2024年9月,廬陽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張某、趙某提起公訴。庭審中,檢察官針對性出示客觀證據,精準回擊張某辯解中不符合邏輯之處。
最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于2024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后,二人不服判決,均提出上訴。日前,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詐橋”式詐騙如何防范?
“詐橋”式詐騙是一種針對“過橋”(即短期拆借資金以解決臨時性資金周轉問題)資金的精準詐騙手法。該類犯罪目標精準,瞄準的是民間借貸、典當行、小貸公司等對短期高息回報敏感的機構或個人。
梳理該案可以發現,這種詐騙方式的核心犯罪手段是更換銀行卡。在提取資金時,行為人想方設法避開被害單位的監管,用新申領的銀行卡接收資金后,迅速找借口離開并失聯,完成詐騙犯罪。
檢察官建議,提供“過橋資金”的機構或者個人要增強自身的防詐騙意識:在開展業務前,要充分核實相關情況,避免陷入詐騙陷阱;在開展業務中,可以通過建立雙方共同監管的賬戶,或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托管”功能等方式,全程加強對資金的監管;在最容易出問題的接收資金環節,應當進一步提高警惕,采取人防、技防相結合的方式,確保資金流向不發生偏移。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馬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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