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貨兩清,天經地義
可貨交了
錢卻遲遲收不到
“質量有問題!當時沒看出來...”
約定的“驗貨期”過了
還能拿“質量問題”
當“擋箭牌”拒付貨款嗎?
基本案情
某石英公司與某半導體公司簽訂了《產品買賣框架合同》,約定由石英公司向半導體公司供應石英爐管,并分階段交付貨物,后石英公司按約定交付了27根石英爐管,總貨款高達72萬余元。然而,交貨后半導體公司卻遲遲未支付這筆貨款。
27根石英爐管交貨后雙方簽訂了《產品買賣合同取消協議》,就后續未交付的貨物達成解除約定。
面對石英公司追討貨款,半導體公司辯稱:“有的管子表面不平整,有的管子打磨痕、劃痕嚴重,存在明顯修補,還有的管子與約定的管口徑也不相符。合同約定的10天檢測期限太短了!我們公司雖然沒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但這并不代表我們就認可了產品質量沒問題!”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被告公司從原告公司處購買石英爐管,雙方之間據此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真實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買方在收到貨物后10天內進行檢驗”,爭議爐管數量僅為27根,被告公司完全可以在收到貨物的10天之內發現質量問題并提出異議,合同約定的檢測期具有合理性,但被告公司于收到貨物的2個月后才首次向原告公司提出質量異議,該質量問題均可以通過外觀觀察或測量即可發現,故被告公司存在怠于檢驗以及通知的情形,應視為被告公司認可原告公司所提供石英爐管的質量。
同時,雙方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取消協議》載明“取消”的原因在于“需求規格變動”,并未載明系質量問題所致,故法院對被告公司提出的質量鑒定申請不予準許,被告公司應按約向原告公司支付貨款。
綜上,判處被告半導體公司向原告石英公司支付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后半導體公司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王紅枝
經開區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
三級法官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務必重視合同條款,特別是關于檢驗期限、異議提出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的約定。
作為買方,務必在約定的檢驗期內對貨物進行全面、仔細的檢驗。一旦發現質量問題,須立即、明確地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賣方,并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法律對怠于行使權利有明確的不利推定。
作為賣方,在交付貨物后,也應注意留存交付憑證,并關注買方是否在檢驗期內提出異議。若對方逾期提出質量問題且無正當理由,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誠信履約是市場交易中的重要品質,只有尊重契約精神,誠實守信,企業才能長遠發展。
來源:經開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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