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甘肅幼兒血鉛事件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甘肅天水市麥積區某幼兒血鉛中毒事件的相關責任人被刑事立案。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什么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體健康,被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二)因危害人體健康,被國務院有關部門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的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等名單上的物質;(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
二、鉛屬于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嗎?
《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一批)》規定,美術綠(鉛鉻綠)屬于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其重要成分就是鉛。由此可知,通過稀釋彩繪顏料而添加到食物中含有的鉛屬于前述規定中的非食品原料,在食品中違法添加在本罪打擊之列。
三、造成233名幼兒血鉛中毒量刑可能多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如果屬于此種情節,則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八條和第四條規定,“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包括,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度殘疾以上的;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根據規定,如果致人死亡,以及具有前述“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將面臨第三量刑幅度內的極其嚴峻的刑罰。
若相關報道內容最終落實為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責任人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極其嚴苛的刑罰。
四、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會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最高量刑七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二十條規定(見下表),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有規定行為的,將面臨玩忽職守罪的懲罰。
由此可知,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也會面臨相應的刑罰。
【結語】
青少年、嬰幼兒是家庭和國家的未來,任何侵害孩子健康、生命的行為都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寬嚴相濟,能重則重。同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也應當肩負起職責,通過執法給社會和公民創造一個安全的食品消費環境。
相信此次事件的處理能夠給不法經營者以警示,通過個案維護和推動食品安全環境的進步,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值得說明的是,關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區別,簡單理解就是前者添加了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后者是允許添加但添加超標,比如允許添加的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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