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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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領域,當事人主張與法院認定不一致的情形屢見不鮮。
當事人主張與法院認定不一致,法院擅自改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據此作出判決是否違法?
最高院在《北京新中實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海南中實(集團)有限公司與華潤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項目權益糾紛案》中明確: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對案件作出的認定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一致時,法院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經法院告知后當事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不作出實體判決。
如果法院擅自改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據此作出判決的,則屬未訴而判,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法院代當事人行使起訴之權利,剝奪了對方當事人的抗辯權利,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構成程序違法,上訴法院可依法撤銷該民事判決。
最高院認為,
一審期間,華潤公司在起訴狀、庭審陳述及所附證據材料中,均明確表示其主張項目轉讓款的依據為雙方之間存在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基于審理查明的事實認為,華潤公司訴請主張的“項目轉讓關系”不能成立,遂于庭審結束后至一審判決前,多次向華潤公司行使釋明權,告知其變更訴訟請求,否則自行承擔訴訟風險,但華潤公司拒絕對訴訟請求予以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一審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一審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一審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本案中,經一審法院告知后,華潤公司仍未變更訴訟請求,由于華潤公司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與一審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定的不一致,一審法院不應作出實體判決,而應駁回華潤公司的起訴。一審法院在華潤公司經釋明仍未變更訴訟請求的情形下,逕行對華潤公司未予主張的法律關系予以裁判,既替行了華潤公司的起訴權利,又剝奪了新中實公司和海南中實公司的抗辯權利,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第五十三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這里取消了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義務,僅可對當事人變更訴請進行準許,凸顯法院的中立地位。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主張與法院認定不一致時,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并在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內對案涉爭議作出實體裁判,而非擅自變更其訴請。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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