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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房地產(邳州)有限公司訴浙江廣某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先行判決的適用
關鍵詞:民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解除 先行判決 附隨義務 避免損失擴大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中某房地產公司與廣某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案涉工程項目發包給廣某建設公司施工。合同簽訂后,廣某建設公司對案涉工程項目組織施工。
2021年12月起,廣某建設公司陸續施工。2024年2月21日,案涉工程停工。此時,案涉工程主體基本完工,土建部分分項如屋面、門廳及室外公區、地下車庫、配套用房等未施工完畢,安裝部分如戶內強弱電箱、頂棚燈具、戶內穿線、水井地漏、給排水管道、樓板防火封堵等未施工完畢。同年4月26日,中某房地產公司向廣某建設公司送達《關于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函》,載明自2024年4月26日起,解除雙方于2021年10月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內容。4月28日,廣某建設公司收到上述解除合同通知函。4月30日,廣某建設公司向中某房地產公司發送《關于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問題的通知函》,載明雙方于2021年10月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于中某房地產公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解除等內容。5月2日,中某房地產公司簽收廣某建設公司發送的上述通知函。此時,案涉工程尚未施工完畢。
另查明,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工程土建及安裝工程已施工完工量以及未完工量進行統計確認,形成工程量確認單。2024年7月24日至31日期間,雙方當事人就案涉項目現場剩余材料物品進行核查清點,并確認形成材料清點清單。
為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2024)蘇03民初224號先行民事判決:一、確認中某房地產公司與廣某建設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5月2日解除;二、廣某建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某房地產公司移交由廣某建設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內容對應的相關施工資料及與工程竣工驗收相關的資料;三、廣某建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中某房地產公司辦理案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注銷手續。宣判后,廣某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4)蘇民終160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先行判決作出后,新確定的施工單位及時進場恢復施工,2025年年初案涉工程一期房屋順利交付給千名購房者,二期施工項目亦有序推進,真正實現“審理一案、盤活兩企、惠及多方”的共贏效果。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建設工程尚未竣工驗收,但雙方當事人均已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先行判決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先行判決制度旨在對審理的案件部分事實清楚的情形先行處理,以平衡司法公正與效率,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具有標的數額大、爭議焦點多、本反訴交織等特點,部分事實可能需要啟動司法鑒定予以查明,審理周期相對較長,通過先行判決解決部分爭議有利于實質、高效化解糾紛,保障當事人及相關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適用先行判決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該訴訟請求事實部分必須已經清楚;二是該訴訟請求與其他訴訟請求獨立可分;三是該部分訴訟請求具有先行處理的必要性。本案中,案涉建設工程施工糾紛已具備先行判決的條件,人民法院先行判決確認合同解除,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其一,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符合合同解除的實質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案涉工程長期停工,雙方當事人矛盾較大且均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表明雙方均不具有繼續履行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意愿,合同解除條件已經成就。該部分訴訟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先行判決的條件。
其二,該部分訴訟請求與其他爭議相對獨立。先行判決適用的對象仍應當限定為相對獨立的訴請,以避免后續爭議審理對先行判決結果產生影響。本案中,先行判決解除合同,不影響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工程施工量進行統計確認、對施工現場剩余材料物品進行清點確認,也不影響因先行判決解除合同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結算和清理等問題的另行處理。
其三,本案先行判決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案涉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糾紛,導致案涉項目長期停工,合同陷入履行僵局。雙方當事人對于工程款數額、施工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及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等事實爭議較大,短期內無法審結,如不先行判決解除合同,后續施工將難以順利開展,開發建設的房屋無法按期交付,進而損害購房者權益。為盡快完成場地交接,推進工程復工續建,避免雙方當事人的損失持續擴大,本案應先行判決確認合同解除。
其四,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協助等義務。”在雙方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施工人應當將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所對應的施工資料及與工程竣工驗收相關資料移交給建設單位,并負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的合同附隨義務。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解除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判令廣某建設公司向中某房地產公司移交相關施工資料及與工程竣工驗收相關的資料,并協助中某房地產公司辦理施工許可證注銷手續。
裁判要旨
針對工程長期停工、雙方當事人爭議頻發、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訴訟請求是否具備事實清楚、訴請可分、需求緊迫等先行判決的條件,通過先行判決解決已經查明事實的爭議問題,及時確認合同解除,并判決施工方移交施工資料、配合辦理施工許可證注銷手續,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避免雙方當事人的損失持續擴大。對于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認定及其他工程款結算等問題,在查明全部事實后另行處理。
一審合議庭成員:史善軍、王素芳、孟娟(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合議庭成員:王鍇、盧燊紳、曹保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供稿:民四庭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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